2020年違章建築就非得拆除嗎?這合理合法嗎?於百姓有利嗎?

“違建”成為當前社會的高頻詞,這無疑與當前國家對於違建的大力打擊有關,違建是違反社會秩序與法律法規的存在,因而打擊違建是理所應當、無可厚非與不容置疑的。此外,我們在接觸各類與違建有關的案例時,不難發現違建常常會被予以強制拆除對待。不說它是不是違建,難道是違建就非得被拆除嗎?一查違建就拆除房子,這合理合法嗎?於百姓有利嗎?

2020年違章建築就非得拆除嗎?這合理合法嗎?於百姓有利嗎?

我們總說“拆違”,事實上違法建築不是非得要拆除,不是說將違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若是想最終才能實現“新增違建”的終結和“存量違建”的依法公平處置,必須將這一錯誤觀念與行為從實際查處違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這其實也就是在說,拆除或者強行拆除只是違建處罰的措施之一,並不是所有的違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為需遵循“最小損害原則”,也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對於違法程度較輕、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違建法律明文規定不是必須拆除。而是完全可以採取“補證+罰款”的途徑賦予其合法身份,以確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於遭受過分重大的損失,最終保障的則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現實利益。

2020年違章建築就非得拆除嗎?這合理合法嗎?於百姓有利嗎?

此外,關於房屋是否屬於違建,必須要根據房屋建造的時間、面積、所在區域規劃、政策背景、群眾實際需要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實屬於違建要拆除的,也應當嚴格依法辦,查處主體、認定程序、處理程序等都不能亂。

對於並非侵佔農用地、林地等自然資源,不涉及土地違法行為的無證、缺證建築,不分是非曲直而一律視作違建認定並拆除,看似果斷實則與行政合理性原則相悖,在無法實質性解決舊矛盾的同時還極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須知,老百姓和一般投資者建造的建築絕非秦嶺違建別墅、曹園那樣的“怪獸級”違建,很多都是其安身立命之所繫,更在客觀上解決了其居住生活、生產經營之所需,其繼續存續下去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很可能利大於弊。

需明確的認識到,存量違建的大量存在有其複雜的歷史與制度因素,很多今天看來違法的建築在建造之時根本就談不上違建與否,更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為社會創造了一定的財富價值,也得到過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鼓勵。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更需要本著實質性解決規劃、用地違法行為危害的目的出發,將治理重點放在解除危害上。對於既不“危”也無“害”的無證、缺證建築,政府也要勇於承擔起屬於自己的那份責任來,而不是簡單粗暴地一拆了之。

2020年違章建築就非得拆除嗎?這合理合法嗎?於百姓有利嗎?

粗暴的“違建強拆”應要被全面叫停,查處違法建築,拆除並非唯一方式。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嚴格依法辦事,兼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減少因拆違引發的對立和糾紛,切實解決群眾真正的關切和利益訴求,才是治理違建應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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