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要求补偿安置,是否需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要求补偿安置,是否需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李某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白虎滩街人,在此地建设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因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岛开发项目建设的需要,李某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12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政府印发了《东坡岛、东坡湖南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提纲》,对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案安置对象无偿提供经营性商业服务业用房解决就业安置,在底层安置的10㎡/人、在二层及以上安置的20㎡/人。并且由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在规划建设的限价销售商品住宅小区内购房,限价购房面积标准为40㎡/人。随后王某配合政府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拆除,但是关于王某案涉宅基地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包括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等,当地政府一直未依法履行。随后王某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是否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

结合眉山市东坡区政府在2012年7月印发的《东坡岛、东坡湖南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提纲》、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调取的《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关于眉山市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等证据,律师以眉山市东坡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眉山中院认为王某应当首先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逾期不履行、不答复时,可向法院起诉,并裁定不予立案。

王某上诉到四川高院后,四川高院则认为眉山市政府发布了相关征收土地公告,眉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征收王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是眉山市政府和眉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继而从结果上维持了原裁定。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要求补偿安置,是否需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本案中王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眉山中院并未区分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二者的区别,因此认定只要王某提起了履行法定职责为诉求的行政诉讼,一律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这显然是眉山中院对法条理解的不透彻,且理解错误所致,该理由最终也没有被四川高院所认同。

首先,王某提起本诉的具体诉求为要求区政府履行征收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行政征收属于国家行为,以行政强制力作为保障条件。在征收中,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权利义务相当清楚明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涉及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征收方案、公告的制定张贴、入户测量被征收人房屋或土地面积、调解监督征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补偿等等,而被征收人的责任在于配合政府拆迁或征收行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均处于被动地位。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要求补偿安置,是否需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请?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国家依法对土地(含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或征用的同时,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由此可知,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义务,并非以被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申请为前提。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定义务。

再次,本案之诉系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而非依申请。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不需要提出申请,只要行政机关有这方面的管辖事实发生时,无论有无申请,行政机关都有责任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若行政机关不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对于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原告申请的问题,自然也不需要王某对此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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