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他为什么愿意让对方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愿意3个点的?

中鹏说法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为什么更倾向于13%的发票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便于进项抵扣,13%比3%税率的进项税额更多,更有利于税负的转嫁,税负也更加清晰。我国当前越来越规范增值税的抵扣等,也是这个原因。如果上下游企业都规范化,增值税的缴纳,申报更便捷化。

那么具体是什么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倾向于13%的发票呢?具体有三方面的原因:

(1)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决定的。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是指全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零售商业180万以上,工业企业100万以上。或者是账务核算非常清晰的企业。那其一般更倾向于一般纳税人之间合作。而往往能开出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采购时,要求13%税率的发票,能进行进项抵扣的金额比3%更多,更利于降低增值税和采购成本。虽然实际中,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税务局,是能开出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相比13%而言,明显进项抵扣额更少,相应的采购成本更高。

(3)销售时选择13%税率时,更有利于税负的转嫁。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如果13%的销售发票,那不是增加了公司的销项税额了吗?但对于购买公司的客户而言,其采购产品成本降低了,相应了,公司的销量相比于3%税率而言,更容易增加。销量增加的同时,相应的就实现了税负的转嫁了。

综上,还是13%税率更受一般纳税人喜欢啦。不过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就在取得的发票的税率上没有那么多要求啦。


财务紫苡依依


其实老周认为,从增值税的税负成本角度来看,13个点的进项发票和3个点的进项发票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负成本是一样的效果。

但是,取得13个点的专票,相对来说更为有利。

从门面上看,取得进项发票的税率不一致,确实会导致增值税税负不一致。

老周食品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假设在2019年9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100万元,取得的3%征收率的进项税额3万元,当月加工后销售出去,取得销售额200万元,发生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那么9月应交增值税26-3=23万元。

若2019年9月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26-13=13万元。

看的出来啊,若取得的是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2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23÷200×100%=11.5%。

若取得的是13个点的专票,应交增值税13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3÷200×100%=6.5%。

这么看来,税负差距还是挺大的。

既然增值税税负率有差距,为什么增值税的税负成本又没差别呢?

这里不得不说增值税的一个天才设计,那就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可以层层转嫁。

老周就按上面提到的案例给你分析一下你就明白了。

我们先分析3个点的专票。你进货支付了进项税额3万元,发生销项税26万元,应交增值税为23万元,那么这个流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就是这样的:你购货垫付了税款3万元,这3万元由你的上游交给了税务局,然后你销货时又从你的下游收回来税款26万元,扣除你垫付的税款3万元,你向税务局交了23万元税款。

如果你取得的是13个点的进项发票,那就是你先垫付了税款13万元,又从你的下游收回来税款26万元,扣除你垫付的13万元,应向税务局上交13万元。

看出问题来没?不管你是3个点的专票还是13个点的专票,实际上都是自己先垫钱进去,然后又从你的下游把钱收了回来,差额部分交给税务局,在增值税的这个流程中,你实际上没有负担一分钱。

3个点的专票和13 个点的专票对税负的影响差别在哪?

这个差别其实在增值税的附征,也就是会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负担。

以上面3个点专票为例,当月应交增值税23万元,那么应交: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23×7%=1.61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0.6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3×2%=0.46万元。

合计应交附加税费1.61+0.69+0.46=2.76万元。

以13个点的专票为例,当月应交增值税13万元,那么应交: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13×7%=0.91万元;

教育费附加13×3%=0.3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13×2%=0.26万元。

合计应交附加税费0.91+0.39+0.26=1.56万元。

所以,真正的差异其实在这,取得13个点的专票可以减少附加税费的支出,附加税费是要进入到企业成本费用的,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一般纳税人更喜欢13个点的专票,不太愿意跟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3个点的专票。

所以,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进货渠道的时候,尽量还是要选择同样是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公司合作,因为这确实会影响到公司挣钱的多少。


huaihua老周


这可能是一般纳税人都达成共识的事情,希望上游供应商也是一般纳税人,能够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3%。这也是为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在大客户那里没有竞争力的原因之一。

1. 开13%进项票的原由。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计税方法就是销项-进项。一旦进项变少了,交的增值税就多。增值税看似不直接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对企业会产生诸多的影响。

(1) 现金流的影响: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100块进货,200块卖出,那么销项税始终是200*13%=26万元,而13%税率的进项是13万,3%税率的进项是3万,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就相差了10万,这就是对企业资金的占用。除非企业在供应链中很强势,否则客户的账期往往是较长的,这里钱还没收回来,就要先垫支出去。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

(2) 利润的影响:

所缴纳的增值税也会间接地影响利润。因为增值税会有相关的附加税费,这是实实在在对利润的影响。在碰到客户款项出问题,无法收回的情况,那么企业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最好是同样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避免受到现金流和利润的影响。

2. 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可能并不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有时候往往难以选择。比如一般纳税人到某地施工,就地取材,就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很多还不愿意给开票;或者基于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影响力,合作的多数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要做好规划和选择:

  • 是继续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来经营?
  • 是否经过测算,跟供应商重新议价?
  • 是否可以在供应链的长度上做改变,从而降低3%税率的影响?
  • 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加计抵减等?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需要了解不同税率进项对自己的影响,并提前做好规划和选择。


财会小童


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他为什么愿意让对方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愿意3个点的?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一般而言在税法上讲的进货价是不含税的,也就是说你花100万购进一批货物,实际上你支付的总价款是113万,其中100万是货款,13万是增值税。那么你销售出去的货物也是一样的,比如说你这批货物最后已200万的价格卖出去了,那么你实际上收到的价款是226万,其中200万是货款,26万是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开13个点的还是3个点的,对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因为开13个点的你付出的价款是113万;而开3个点的你付出的价款是103万,所以你实际上交的增值税并没有增加或减少。

为什么客户都选择13个点的专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跟供应商或者客户谈价格时,这个价格一般是指含税价,也就是说谈的价格是100万,付出去的价款也是100万。这样在计税时就要把价款换算成不含税价,如果对方开的是13个点的,不含税价就是88.5万;如果开的是3个点的,不含税价就是97.1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然是选择13个点的,因为同样的总价,13个点的实际价格更低,节省成本。

我是姜海洲,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用就给我点个赞吧,如果你有不同的意见欢迎在下方评论去留言,更多知识请关注我的实时动态。


姜海州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客户更愿意收到13个点的专票,而不愿意收到3个点的专票呢?

简净轩认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购进取得什么发票,直接影响两个税种,增值税和所得税,间接影响附加税。之所以愿意取得13个点的专票,是因为13个点的专票能让一般纳税人各方面利益最大化。

首先来看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实行抵扣制。在销项固定的情况下,进项越大,交的增值税就越少。

再来看定价方式。

比如一件商品售价20元,谈定的售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的价格就是关键,如果是含税的,那么3个点的发票意味着20元里面,税只占了3%,税额是0.59,金额是19.41,如果是13个点的发票呢?税额是2.3,金额是17.7.

这个数据说明两点,第一、13个点的税率进项税额大,缴纳的增值税少,第二、税额的占比大了,不含税价金额低,产品的毛利率高,利润高。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的两个税种。

如果售价20元是不含税的,那么就无可厚非了,因为税率低了,相应的含税售价也低了,支付的金额少了,抵扣少了也是应该的。3个点的售价含税要20.6,13个点的售价含税要22.6。

最后来看对间接税的影响

间接税,这里指的是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这些小税种是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如果增值税多了,附加税多,反之附加税就少。如果在定价方式上价格是含税的话,那么3个点税率的发票对己方是非常不利的,毛利低,增值税多,同时附加税也高

合同影响业务,业务决定税务,关键还是在敲定合同时的定价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这些都是提前约定的事项。总之,市场环境是复杂的,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更要小心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和利润的侵蚀,毕竟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简净轩语


在经济交往中,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比较愿意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不太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客观上是由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比例较低的简易征收率。这是由供货方纳税人身份及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提供的服务所决定的,而不是客户主观上要供货方提供13%或3%的发票就能提供的。

例如:在一般商品交易过程中,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3%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3%的征收率。这之间有10%的差额。如果一般纳税人客户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和其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个一般纳税人客户就要多承担10%差额的税金。

我们可以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简要说明一下。

增值税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上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税金,在下游企业中是可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一般税率,按照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服务不同,分为13%、9%、6%和零税率。

一般货物交易适用13%的税率。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9%的税率。

电信增值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

免税产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只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发票。这期间的比率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这就是在经济交往中,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比较愿意同一般纳税人进行经济往来的客观原因。


税务新天地


很简单,这是跟增值税的计算逻辑决定。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采用的一般计税法,简单说就是,要缴纳的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从这个公式中,很容易能看出来,进项税越多,最后要交的增值税就越少。

自然,在采购价格确定的情况下,拿到13%税率的发票,和拿到3%税率的发票,进项税是一样。比如,总价是1000块,那3%的税率,进项税只有29,而13%的发票,进项税只有115。差距还是蛮大的。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采购不要3%的发票的原因。

当然,也有些公司财务很精明,她会仔细算一笔账,不同的税率和价格,对整体要交的税有怎样的影响。同样的价格,3%下,采购成本会增加,那利润会减少,所得税会减少,而增值税增加,附加税费也会增加,总的影响就是这两项综合后的结果,

然后,在看,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降价,来弥补要多余的损失,那样,价格下降也不能单单考虑增值税,也是要考虑所得税,和附加税费。

财务的账,其实就是在这些细微之处吧。


康愉子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出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载税率决定了其可以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寡,继而对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出票人开具13%的专票或者开具3%的专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购销合同包含已约定含税价款合计的、仅约定了不含税价款、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等多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在现实工作中又会产生与理论完全迥异的结果。

笔者长期从事中小微企业财税服务工作,深知财税专业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同时更能理解中小微企业的处境,以及相关可操作性的经验和方法更贴近于小企业。从实际工作要点出发,题中所属可以概括为总价为含税价款、总价没有明确是否含税两种情况,下面逐一分析。

一、总价为含税价款

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通常会明确买卖合同中的金额为含税价款。但是,细心的读者朋友会发现,现实工作中的中小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不够仔细,价税并没有明确分离。

1、合同中分别描述了价格和增值税的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清晰的表述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分别是多少。也就是说,合同中清晰的载明不含税价款、增值税(包括税率)、价税合计。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就不存在题中所属的“开13%还是3%税率专票”的争议或者选择问题了。

当然,有读者会问,约定的是13%的税率,买方可不可以要求卖方开具3%税率的专票?通常来说,同一种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是开不了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理,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合同约定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13%的税票出票人也是开不出来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款,重新计算增值税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结一下: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是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的约定,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和税法相悖的,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发生争议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税法,自行协商处理。

2、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一个不含税价款

如果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一个不含税价款,将是买卖双方利益争斗的根源。理论上讲,不含税价款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相关的税率和增值税,因为出票人的身份、应税项目等因素也是明确的。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买卖双方均可能从为明确事项中找寻“漏洞”,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例1: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业对公结算账户支付10万元,剩余税金待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收后结清。当月最后一天,A企业开具不含税价款10万元,增值税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是A公司拒收。

A企业主张:已经按照约定的不含税价款10万元,根据自身小规模纳税人的现实,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B公司,相关货物及税票已经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理应配合支付尾款3000元。

B公司主张: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都是”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低于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B公司要求A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尾款。

老段分析:B公司在交换公司证照的时候已经明确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应当知晓A企业开不出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故意刁难的嫌疑;B公司如果是对相关增值税开票形式不熟悉,应当与A企业沟通后及时纠正错误。

羊毛出在羊身上:即使A企业能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尾款不再是3000元,而是10万元乘于13%等于13000元。也就是说,B公司支付3000元获得的进项税额是3000元,支付13000元的增值,获得的进项税额就是13000元。A企业少开的10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少支付的10000万元增值税,少抵扣的10000万元,可以正常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形式支付给国库。

例2:

一般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业对公结算账户支付10万元,剩余税金待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收后结清。当月最后一天,A企业开具不含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是A公司拒收。

A企业主张:已经按照约定的不含税价款10万元,根据自身一般纳税人的现实,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B公司,相关货物及税票已经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理应配合支付尾款13000元。

B公司主张: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A企业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为什么不是3%的增值税发票?这样B公司被动接受更高税率的增值税,增加了B公司应该支付的总价。主张对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段分析: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适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并不能开具3%税率(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相对多支付的增值税,对应取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无不妥。

增加了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和流动性:即使A企业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尾款是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3000元。收到的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尾款相对增加10000万元,进项税额也相应增加了10000元。B公司不亏。

3、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价税合计

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价税合计,那么价和税就是一个零和游戏!增值税在特定的经济行为和纳税人身份之间,是相对确定的!增值税“增加”,那么收入或者成本就减少;收入或者成本增加,法定的增值税并不可以“议价”。


合同中仅仅约定一个价税合计,不确定因素更多,情况更复杂。在中小微企业中,成为双方、多方争议的焦点,甚至有的合作方利用财税知识的不对称、买方市场优势等因素侵占对方合理的利益。

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约定价税合计113000元。

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只能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款为:109708.73元,乙公司的进项税额为3291.26元。甲公司收入相对于10万元增加了9708.73元,乙公司采购成本相对于10万元增加了9708.73元。同时,乙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减少了9708.73元,乙公司深感被套路了。

买方市场,乙公司主张(甲公司配合):113000元的价税合计,按照税率13%确定不含税价款等于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因开具3%的专票降低为3000元,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价税合计103000元。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供货,甲公司无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3%,确认的销售收入没有区别。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无论什么诉求,都无法改变法定义务,相对于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实工作中,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故事情节相对单一,发生争议的情况相对较少。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现实工作中的卖方会根据乙方的要求,只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不包含特殊贸易)。甲公司只能开具税率是1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

关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的情况,笔者一直主张按照含税价格执行,可参照本文第一条执行。在买方市场,总金额含税对于买方有利,因此实际工作中也会按照含税价格执行。

买方应付账款分析:

例如总价10万元,买方应付账款计算如下:

含税情况下的应付账款=价税合计=10万元

不含税情况下的应付账款=加税合计=不含税价款+增值税=10万元*(1+增值税税率)

强势卖方对话语权有主导权

通过上述“买方应付账款分析”,如果卖方具备主导权,那么卖方一定会力求认定为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款。

三、综述

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出票人开什么发票种类、开具什么税率(征收率),都与自身的利益攸关。但是,整个征收体系对于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平的,也必须遵照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定执行。

经济交往的纳税人之间,本就是合作关系,你“多要一点”,对方就会“失去一点”,互利共赢才是生意做大做强的上好选择。更何况很多时候,“羊毛出在羊身上”!

谢谢大家!


顺通财税段贤明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额为当月销项额减去进项额,然后再乘以增值税应税税率。如果对方开出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在增值税税前可以抵扣掉,这样你的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额,从而减少税赋



谷穗企服王银行


为什么?可能对增值税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对进项税额尤为关注,怎么说?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从增值税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采购业务,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税率13%大于3%,同等条件下,抵扣的进项税更多,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比较少。我们简单通过一个例子对比分析。

5月份取得13%专用发票:

比如,龙门账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5月份从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0元(不含税),取得专用发票。当月将该批商品以20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1000000*13%=13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1300000*12%=156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00000-900-15600=983500元;应纳税额=9835*25%=245875元。

税费合计:900+130000+15600+245875=392375元。

6月份取得3%专用发票:

6月份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元(不含税),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当月同样将该批商品以2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1000000*3%=23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2300000*12%=276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00000-900-27600=971500元;应纳税额=971500*25%=242875元。

税费合计:900+230000+27600+242875=501375元。

6月份取得3%的普通发票

6月份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元(不含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当月同样将该批商品以2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26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2600000*12%=312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30000-900-31200=937900元;应纳税额=937900*25%=234475元。

税费合计:900+260000+31200+234475=526575元。

两种税率税费对比:

①13%专票VS 3%专票

5月取得的是13%专用发票,6月取得3%的专票,两者比较,5月份缴纳的税费是392375元,6月份缴纳的税费是501375元。5月份明显比6月份纳税少,少交109000元税款,好像是13%的专用发票划算。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往下看。

购进同样的商品,5月份需要支付1130000元,6月份需要支付1030000元,6月份要比5月份少支付100000元货款。

6月份,按3%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5月份的少100000元,导致应纳增值税多交100000元,从而使城建税及附加多交12000元,少付的货款(100000元)与多交的税款(100000+12000=112000元)相低后,差额还是12000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总体多支出9000元。

②13%专票VS 3%普票

同理,对比5月份,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导致税费多交130000+15600=145600元,抵减少付的100000元,还是多支出45600元,在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下,最终还是多支出34200元。

结论

可见,当6月份取得3%专用发票,比5月份多交9000元税款,稍微劣势。当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多缴纳的税款为34200元,更不占优。

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取得13%的专用发票,会少纳税。

因此,为什么一般纳税人愿意接受13%的专用发票,而不愿意接受3%的,不难理解。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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