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推广应用“道交一体化”平台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 龚利芳)3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甘肃银保监局四家单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应用情况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相关情况,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营造有利于推进“道交一体化”平台应用的良好舆论氛围。

“道交一体化”工作平台功能的充分发挥取决于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基于多种原因,目前全国及各省市均未形成统一的赔偿标准。为统一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在广泛征求各保险公司和中基层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省高院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甘肃银保监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协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两个《意见》,分别对此类纠纷涉及的19项赔偿项目从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和必要的证据等方面及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之间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两个《意见》中,首先明确超医保部分医疗费的扣减比例。因抢救或治疗受害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的争议在于超出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如何承担上。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均存在“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约定,保险公司常以此提出抗辩。审判实践中依法参照与实际用药相类似的医保药品的标准来核定医疗费用操作起来十分困难,通常需启动司法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且容易出现计算错误。为快速化解纠纷,规定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减10%来便捷确定超医保范围的赔偿金额。

其次,统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受害人身份确定计算标准,导致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统一按本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此我省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已消除了上述现象,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此次赔偿标准制定中四部门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规定适用“就高原则”即“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再次,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目前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也是按照受害人的户籍确定,不利于对被扶养人权益的保护。此次明确按照受害人收入来源地标准确定计算依据,即使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但其举证证明主要收入来源自城市务工的话,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同时也依法适用前述“就高原则”。

最后,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全国经济状况不一,对于赔偿数额上限也无统一标准。我省目前的赔偿数额上限仅为3万元,已落后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西北其他地区赔付标准,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将自由裁量权规制在一定合理范围,此次明确死亡、伤残案件情况严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万元进行赔偿。

两个《意见》的出台,将显著提高依托“道交一体化”工作平台解决纠纷的调解成功率,缩短获赔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效化解矛盾。对于诉前分流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积极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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