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再行动│一份检察建议,呵护“花蕾”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杜绝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兴宾区检察院以近年来办理的3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鉴,向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再行动│一份检察建议,呵护“花蕾”健康成长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再行动│一份检察建议,呵护“花蕾”健康成长

2015年至2019年,兴宾区检察院相继办理教师韦某某强奸儿童案、教师黄某某强奸儿童案、教师肖某某猥亵儿童案,并依法对三案提起公诉。韦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被兴宾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相关未成年人的教学工作。

近期,兴宾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教育部门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撤销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韦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教师资格。为此,兴宾区检察院积极履责,立即与案件所在辖区的教育部门进行沟通,于2020年3月18日发出检察建议:

一是督促教育局立即启动剥夺上述人员教师资格的程序;

二是联合探索建立来宾市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将已核实的人员纳入本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对库内人员永不录用;

三是强化校园性侵犯罪防范机制。

兴宾区检察院始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将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继续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坚决打击发生在校园内的性侵害犯罪。本次检察建议系来宾市检察机关首次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依法启动从业资格剥夺程序,积极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见效,旨在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度化、常态化。

“一号检察建议”背景介绍

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核心内容: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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