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帶人闖入賓館,將丈夫的情人打成重傷|案例分析

案例】朱某(女)為某健身館健身教練,老公王某為國企高管。一天半夜,王某突然接到一個電話,王某說是單位領導後躲進廁所接聽。朱某隱約聽見對方為一女子,這引起了朱某的懷疑,但是朱某不動聲色,偷偷在網上購買了監控器裝在家裡。朱某查看視頻得知,王某和情人楊某將週五將在某賓館約會。週五上午王某給朱某打來電話說,晚上有應酬回去晚點。朱某愉快地答應,但是立即帶領自己召集好的三個好友埋伏在某賓館旁邊。王某和楊某如約而至,朱某在兩人進入半個小時後破門而入,看見不堪的一幕,4人一起毆打楊某,將楊某打成重傷。朱某依然覺得自己吃了虧,於是報警(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女子帶人闖入賓館,將丈夫的情人打成重傷|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和朱某偷情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刑法》第258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偷情、出軌、通姦和一夜情都基本上屬於道德層間的問題,除非構成重婚罪,否則刑法不調整,民法雖然調整,但是也只是有離婚損害賠償權,調整的力度不大,換句話說,對於王某隻有當其與朱某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這個離婚損害賠償,不離婚的話就不涉及,而且賠償不了多少錢。這並不會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產生實質性影響。

女子帶人闖入賓館,將丈夫的情人打成重傷|案例分析

朱某4人將王某打成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從寬處理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 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女子帶人闖入賓館,將丈夫的情人打成重傷|案例分析

朱某等四人屬於共同犯罪,四人對楊某的故意傷害的重傷結果均負責任,四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因朱某等人屬於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害人楊某對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對朱某等四人從寬處罰,朱某等人可能判處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建議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發現了自己的另一半出軌,好的辦法是可以直接報警說某地有賣淫嫖娼的。警察出警後,會訊問兩人,兩人肯定不承認是賣淫嫖娼,然後登記在案,屬於通姦行為。這個記錄可以直接作為以後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

結語:朱某本來是有理的,但是經過一番折騰,雖然是出了一口惡氣,但是也害了自己和三個好友鋃鐺入獄,因此要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出軌的壞處很多,比如容易感染傳染病,比如容易家庭破裂,還有的可能導致名譽掃地,丟掉工作,因此我們每個人都要潔身自好,這不是維護自身形象的需要,更是對家庭負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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