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法律分析五:謝亭豐一房數賣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劇情回顧

在《安家》最新劇情47-48集中,謝亭豐為了給救命恩人孩子籌錢治病著急用錢,將自己的房屋先後賣給八家客戶,收了八家的意向金,最後被發現並被警察帶走。那麼謝亭豐就一房數賣究竟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當事人諒解是否就能撤銷刑事案件?

《安家》法律分析五:謝亭豐一房數賣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謝亭豐為救救命恩人的孩子出此下策,固然精神高尚,但是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首先謝亭豐一房數賣的行為構成對購房人民事上的違約,在無法交易的情況下,需要對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從刑事法律上來說,屬於一種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

民事責任分析

謝亭豐作為賣房人,應當遵守民事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收到第一份意向金後,積極準備履行後續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而非再收取其他客戶的購房意向金。對於該意向金的法律性質,如果雙方簽訂書面定金協議,或者明確約定“意向金”如果買房人違約,意向金不退還;賣房人違約,應當雙倍返還意向金。那麼該意向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的規定具備了定金性質,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法律也予以支持。因而,對於不能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客戶,謝亭豐可能需要雙倍返還意向金,承擔違約責任。

刑事責任分析

謝亭豐一房數賣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嫌詐騙罪,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主觀上而言,謝亭豐具備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意向金)的故意,雖然出發點是為了救治生病的孩子,但是確實法律所禁止的。客觀上,也實施了詐騙行為,即通過一房數賣的方式,使得受害人將財產(意向金)交付給謝亭豐,因為,從交易上而言,將一個房屋出售給八家客戶,至少有七家客戶的房屋買賣交易不能履行,謝亭豐作為專業的房產交易中介人員,明知不能將一房數賣,仍然收取其他七家的意向金,屬於欺詐的行為。按照每家客戶意向金兩萬元計算,謝亭豐總計詐騙金額為十六萬元人民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有地方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以謝亭豐所在的上海市為例,上海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因而,謝亭豐詐騙16萬元的行為不僅達到了上海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還屬於“數額巨大”,根據《刑法》規定,可以處三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詳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安家》法律分析五:謝亭豐一房數賣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當事人諒解是否就能刑事撤案

劇中秦濤作為謝亭豐的律師,把事實的原委交代給大家,他們拿出雙倍補償金,希望他們能夠體諒謝亭豐這次犯下的錯誤,而後謝亭豐被接出,而作為刑事犯罪,一旦當事人報案公安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立案之後,當事人只能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和解,並不能達到阻止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效果,是否撤銷案件決定權在公安機關,不是當事人所能左右,刑法的背後是國家機器,一旦運作就非當事人所能停止。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筆者辦理刑事案件中,不乏有親人之間鬥毆後一方報警,結果一方被刑事拘留,另一方後悔想要撤案,而被告知無法撤案,後悔不已的案例。因而,當事人後悔或者諒解,辦案機關並不必然會撤案。


《安家》法律分析五:謝亭豐一房數賣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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