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行長貸款系統賬號!交通銀行臨汾分行一員工合謀騙貸1903萬

盜用行長貸款系統賬號!交通銀行臨汾分行一員工合謀騙貸1903萬

   一份客戶經理協理的工作,為交通銀行臨汾分行員工梁某芳非法收取好處費提供了機會。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梁某芳利用擔任客戶經理協理之職的便利,通過欺騙和盜用零貸管理部客戶經理和支行行長等人辦理貸款系統的賬號和密碼,擅自利用已辦“e貸通2.0”業務的臨汾市商務局等七家單位的名義,採取向系統內已正常辦理的業務中非法添加等手段,致使交通銀行受理了牛某等153名無資質人員的貸款申請,1903.7萬元貸款被騙走。

  

盜用行長貸款系統賬號!交通銀行臨汾分行一員工合謀騙貸1903萬

  利用銀行業務流程漏洞

  與他人合謀賺取好處費

  梁某芳在擔任零貸管理部客戶經理協理期間,利用“e貸通2.0”業務流程,與李某婷合謀從中賺取好處費。具體細節如下:

  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李某婷分別告知劉某英、王某亮、韓某其有關係可以辦理交通銀行臨汾分行貸款,可以從中賺取中介費。

  劉某英按照李某婷的要求,先後介紹及經趙某1等人轉介紹,提供了盧某鋒等54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交通銀行儲蓄卡及個人徵信證明、個人承諾書。期間,李某婷指使劉某英向每名貸款戶收取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正式單位包裝費”。之後梁某芳按李某婷提供的54名貸款戶資料,給該54人辦理“e貸通2.0”業務,貸款金額共計673.46萬元,截至2017年8月8日交通銀行報案時,仍有42人未按規定還款,貸款金額共計533.20萬元。

  王某亮先後介紹及經劉某1等人轉介紹,提供王某1等59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交通銀行儲蓄卡及個人徵信證明、個人承諾書交給李。期間,李某婷指使王某亮向每名貸款戶收取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正式單位包裝費”。之後梁某芳按李某婷提供的59名貸款戶資料,給該59人辦理了“e貸通2.0”業務,貸款金額共計737.83萬元。至2017年8月8日交通銀行報案時,仍有54名人員未按規定歸還貸款,貸款金額共計677.48萬元。

  韓某先後介紹及經邢某等人轉介紹、並提供14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交通銀行儲蓄卡及個人徵信證明、個人承諾書交給李。期間,李某婷指使韓某向每名貸款戶收取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正式單位包裝費”。之後梁某芳按李某婷提供的14名貸款戶資料,給該14人辦理了“e貸通2.0”業務,貸款金額共計173.95萬元。2017年8月8日交通銀行報案時,仍有9名人員未按規定歸還貸款,貸款金額共計118.16萬元。

  

盜用行長貸款系統賬號!交通銀行臨汾分行一員工合謀騙貸1903萬

   判決書顯示,截止2018年6月20日,仍有120人未能按時歸還所貸款項,涉及貸款金額1533.03萬元,其中1228.45萬元貸款未結清,給交通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e貸通2.0”存管理疏漏?

  電子版資料真假難辨別

  據交通銀行官網顯示,“e貸通2.0”業務是一款純信用產品,無需抵押或者擔保,只服務於交通銀行優質個人客戶或者重點單位員工,前述人員只需提供相關貸款用途資料的電子文件,即可通過電子銀行申貸貸款,之後交通銀行會自動審批,及時通知授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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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業務資料所介紹的,“e貸通2.0”這項業務無擔保、易申請、速審批,可以滿足用戶對提升生活品質的即時財務需求,但也正是這種高速放款的便捷模式給予梁某芳可乘之機。

  由於是純線上貸款產品,行內員工只要獲取相關審批權限人員的賬號和密碼,就可以進入後臺審批系統,各個用戶的送審資料進行審批。梁某芳就是利用此舉,將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添加至符合條件的優質個人客戶或重點單位員工的名單中,再審批通過這些人的提審資料,從而使對方獲得授信。

  

盜用行長貸款系統賬號!交通銀行臨汾分行一員工合謀騙貸1903萬

   一位股份銀行的一線員工楊先生表示,線上審批貸款一般都是循環的,是用戶之前在銀行就有授信額度,需要貸款時在手機銀行上操作即可。如果是新客戶想申請貸款,銀行員工對於電子版資料的真偽性確實沒有太好的方法可以辨別,這也是為何“e貸通2.0”這項業務只限定“優質個人客戶或重點單位員工”的原因。

  貸款發放一年後案發

  涉案員工獲刑1年10個月

  據判決書披露,梁某芳等人共找到貸款客戶153人,致使交通銀行向這些不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1903.7萬元。

  貸款陸續到位後,李某婷先後持卡通過POS機刷卡收取15%-25%不等的好處費及1000元-6000元不等的“正式單位包裝費”,扣除自己的提成後,按照事先約定的提成比例將好處費分別返還給被告人梁某芳、劉某英、王某亮、韓某。通過這些違法操作,梁某芳等人共獲得427.52萬元的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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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上述貸款人之所以通過樑某芳等人“包裝”獲取貸款,本就是個人信用資質不符合貸款條件,再加上此舉需“支付”高額的手續費和包裝費,更是加大了貸款人的借貸成本,風險無法得到控制。

  2017年8月8日,交通銀行發現梁某芳的違法行為,遂報案。梁某芳等人相繼被抓獲歸案,涉案人員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堯都區法院認為,梁某芳等5人,明知153名貸款人員不符合貸款條件,仍以欺騙手段為其辦理貸款,騙取交通銀行“e貸通2.0”業務貸款共計1903.7萬元,並從中收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騙取貸款罪。其中,主犯梁某芳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李某婷被判處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三名從犯均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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