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租、免租、退租……是“情分”還是“本分”?

減租、免租、退租……是“情分”還是“本分”?

涉疫情商鋪房租問題引關注。一面是政府號召減租、免租,共度難關,一面是店家、房東各有難處,難成共識。減租、免租、退租,是“情分”還是“本分”?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受疫情影響,餐飲、商場行業不得不關門停業,尤其是連鎖、中小企業損失巨大。各地政府出臺文件號召減租、免租,可9成以上商鋪的私營房東因各種原因無法滿足承租人的減租、免租、退租要求。

北京市朝陽法院最近遠程審理調解了一起涉疫情商鋪退租案,最終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這也是北京首例涉及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糾紛案件。疫情期間商業租賃房租該怎麼交?承租雙方該不該共同應對風險?政府出臺的通知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遠見》欄目

製作人

王思遠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北京市一中院

房地產案件主審法官

趙蕾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消費大數據研究院院長

陳立平

完整訪談請聽音頻⬇️⬇️⬇️

現在各地政府發文,號召做‘中國好房東’,共同抵禦風險,很多公制場所都響應號召。但絕大部分私營和民營商用房屋的房東,不同意減租免租。雙方爭論在於:

  • 疫情導致無法營業屬於‘不可抗力’,全額交租不合理。

  • 房東們認為這是租戶應該承擔的風險。

您怎麼看?

陳立平:在北京,疫情後絕大部分購物中心給租戶適度減免房租,但零散、小微餐飲企業、服務企業面臨房租壓力非常大。房租是由市場供需決定的,房東會更多考慮自己的利益,如果與個別房東交涉,很難有效果。現在很多政策著眼於房租問題,房租只是表象,核心問題是:如何在疫情面前共同面對風險,經營者跟個體房東要有協商。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北京朝陽法院“雲”宣判“涉疫房屋租賃第一案”:雙方協商退租。

政府出臺的文件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趙蕾:疫情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領域,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以下職責:

  • 疫情防控中採取應急措施或臨時措施。

  • 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獎勵、社會保障、撫卹等措施。

這些都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具體還要看文件內容,有的規範是強制性的,一旦違反就要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比如交通管制,封鎖危險場所、限制公共場所的活動);還有一些是倡導性的規範,主要是引導作用,像北京市出臺的文件主要是針對一些中小微企業,明確說部分國企需要減免租金,對其他性質的企業,主要是倡導規範。

遇到因為突發情況產生的商業糾紛,其他國家有什麼值得借鑑的經驗?

陳立平:在日本,行業協會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社區有商業街委員會,城市裡有商工會議所、經濟團體聯合會。日本的社區商業街委員會,所有商戶必須強制性加入。一旦發生地震、震災等活動,這些組織就可以代表整個商業街中小零售業的利益,出面協調租金、經營損失等問題。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那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有哪些判定原則?

趙蕾:實踐中要考慮疫情對不同合同履行產生的實際影響,不是發生疫情就免除所有合同義務和責任。疫情對商業的影響基本分為四類:

  • 沒有影響。

  • 有一定影響,但合同還可以繼續履行。

  • 對雙方合同的基礎有重大影響,繼續履行可能造成“顯失公平”。

  • 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只有第四種情況才適用合同法的不可抗力。

從2003年非典時期的審判實踐看,很多法院判決適用了不可抗力條款、免責,也有適用了公平原則,對疫情產生的損失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間進行分配,少數是引用“情勢變更”原則,就是說合同締結履行的基礎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可以履行,但繼續履行可能對一方顯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减租、免租、退租……是“情分”还是“本分”?

商業體系怎樣‘反脆弱’?如何讓法律‘好看又好用’?

陳立平:這些年圍繞商業零售業、線上線下新零售等概念,大量熱錢湧入零售行業。大家都忙著掙快錢、炒概念,行業非常不冷靜。這次疫情給大家提供了反思:

  • 零售業本來就很脆弱,需要應對環境變化,自然災害等風險也是行業發展的一部分,零售業、餐飲業平時要做好充分預案。

  • 這些年很多零售業的資產過重,對外部災害的反應能力就弱。應對災害更主要的是企業自身的發展能力,因此要制定長遠的、可持續發展的規劃。

  • 政府指導非常重要。這次疫情發生後,國家沒有亂,老百姓沒有慌,最關鍵的一環是社區、生鮮、超市、便利店發揮了主導作用。街上所有門店都停業時,超市和便利店亮著燈,為穩定民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應把應對災害看作是重要工作,早日製定應急預案和體系。

趙蕾: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現在也逐漸開始重視判例的作用。從最高到高院到基層出臺了各種實施辦法,重視指導案例的作用,目標就是統一裁判尺度,同案同判,讓有糾紛的人對規則有明確認識。最高法去年出臺了《關於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我相信裁判尺度統一,規則透明化的問題能夠慢慢實現。

編審:

劉志軍部分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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