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對《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工信部對《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2020年3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消息,為了規範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相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了《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0年4月20日前反饋意見。

聯 系 人: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二司

聯繫電話:010-66013708(傳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如來信反饋,請在信封上註明“《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反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相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企業及其生產的民用無人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的行業管理,對民用無人機產品開展唯一產品識別碼管理,制定民用無人機相關生產製造標準,建立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產品信息系統。

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的行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民用無人機,是指動力驅動,具備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五條 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種類型。

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小於0.25千克,設計性能同時滿足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每小時的無人機。

輕型無人機,是指同時滿足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的無人機,但不包括微型無人機。

小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或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的無人機,但不包括微型、輕型無人機。

中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5千克不超過150千克,且空機重量超過15千克的無人機。

大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千克的無人機。

第六條 民用無人機應當具有唯一產品識別碼。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民用無人機唯一產品識別碼相關標準和規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編制並在民用無人機上使用識別碼。

生產企業應當將民用無人機產品識別碼寫入民用無人機不可擦除的芯片存儲區,並在機體、外包裝上標明。

第七條 民用無人機應當具有電子圍欄,在開機啟動時自動檢測更新飛行空域劃設信息,具備飛行區域限制及警示功能,防止靠近、飛入或飛出特定區域,滿足空域管理相關要求。

第八條 微型無人機應當能夠在飛行過程中通過wifi、藍牙等方式,自動廣播其產品識別碼和飛行狀態信息,以便在飛行過程中易於被其他設備發現和識別。

除微型無人機以外的民用無人機,應當能夠在飛行過程中自動向國家監管平臺報送識別信息,以及產品、登記、駕駛員等監管信息。

第九條 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在鏈路丟失、動力不足等情況下,應當具有自動採取返航或者減少對地面人員及建築物造成傷害的其他應急措施。

民用無人機應當具備低電壓、低燃油報警功能,在飛機低電壓、低燃油及遙控系統低電壓時進行警示。

第十條 民用無人機中接入公用電信網的相關通信設備,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機中所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要求。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第十二條 民用無人機及其系統使用的無線電遙控及信息傳輸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民用無人機頻率使用規劃等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民用無人機所使用的數據傳輸系統、測控鏈路、雲系統、應用操作軟件等,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地圖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信息安全標準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護,防止民用無人機鏈路非授權訪問。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發現其產品及應用系統、軟件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民用無人機投放市場前,生產企業應當自行完成產品安全性能合格檢測。中型和大型無人機,應當按照要求納入適航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其民用無人機產品外包裝或者機體的明顯位置提示守法運行要求或防範風險提示。

民用無人機機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明確標註民用無人機產品類別。

第十七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對完成產品安全性認證或者已適航的無人機產品進行改造,改變其空域保持能力及飛行性能等的,應當重新對其產品進行認證或者適航。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的民用無人機產品出廠時,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無人機生產製造產品信息系統報送無人機產品識別碼信息、電信設備進網許可信息及無線電發射設備信息等。

第十九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查,發現生產、銷售的民用無人機產品存在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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