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 重大項目可先行用地

本報記者 李樂 北京報道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經濟下行壓力背景下,與地方政府、企業利益直接攸關的重大項目用地政策,終於有了明確的說法供以徵求意見。日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規,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

在貫徹和更加明確“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提出,關於重大項目的用地政策,可以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先行使用。而在1998年編制的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則沒有“先行用地”的有關內容。

與此同時,《中國經營報》記者還了解到,為了優化地方政府上報土地審批的程序和效率,現行用地報批程序中的“一書四材料”的要求,將被合併調整。簡化的結果是:整合為農用地轉用 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這都將極大地優化地方政府的用地效率。

徵求意見

“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之前,《實施條例》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在內部徵求了很多方面的意見了,應該說還是比較充分的。”4月1日上午,一位不願具名的地方自然資源廳人士告訴記者。此時,《實施條例》已經正式進入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程序,完成後,將正式施行。

記者瞭解到,《實施條例》在向社會徵求意見之前,主要在系統內部聽取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地方政府的意見和建議。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的土地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就《實施條例》的文本內容,在北京、山東、湖北、廣東等省市組織座談交流、 實地調研。

多位參與調研和座談的人士告訴記者,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集中提出了一些優化用地審批程序,支持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對於現行用地報批程序中的一些技術環節,地方政府表達了“過於繁雜,希望清理合併”的態度,“有的問題反映得比較集中”。

東部某省一位自然資源職能部門人士則向記者表示,從目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文本內容來看,地方政府比較集中反映的合理問題,都得到了正向的反饋,一些地方政府關心的問題,都有了程序合併和優化。

在此之後,2020年1月,自然資源部圍繞《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文本內容,向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面徵求意見。同時,還以書面形式,向地方政府的自然資源職能部門徵求意見、建議,同時,被書面徵求意見的,還包括立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專 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自然資源部在此過程中所遵循的,一直是‘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前述東部某省自然資源職能部門人士告訴記者。

先行用地

記者瞭解到,在《實施條例》調研過程中,重大項目的用地配套政策,是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多位基層政府職能部門人士向記者表示,一些重大項目工期緊、任務重,而原有用地報批手續耗時較長,往往讓地方的執行部門,覺得壓力比較大。

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在1998年底通過後頒佈實施的,其間就重大項目用地等問題,並沒有相關的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目前的具體工作當中,通常是採用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以保證重大項目用地配套的推進。

“總歸還是有明確的規定,工作起來比較方便。”中部某省自然資源職能部門人士告訴記者。因此,在此次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實施條例》中,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省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受季節影響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工程,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先行用地。

“這是自然資源部本著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權的原則進行的,這樣地方政府的靈活性、主動性和積極性,都有保障。”一位地方自然資源廳的內部人士,向記者評價這一《實施條例》新增加的內容。

不過,他告訴記者,先行用地不是可以不履行手續,而是在履行了有關申請、批准手續後,可以邊用地,邊報批,從而提高整個項目的落地效率,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的優化。而且,是否屬於可以先行用地的範疇,項目也需要認定和批准。

“總體來說,是更貼近市場、更貼近實踐的一種管理手段,對大項目落地的效率會有更明顯的提高。”他說。

優化審批

“一直以來,地方政府對建設用地報批、送審材料的反應都‘比較強烈’”,在談及《實施條例》中,先行用地的有關內容時,一位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自然資源部也著手對建設用地報批、送審材料等環節,進行優化、歸併和調整,以提高用地審批的效率。

目前,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材料,採用的是“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這其中,有部分內容重複、重疊。自然資源部已經著手對這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

記者瞭解到,按照自然資源部的思路,“一書四方案”將被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並明確有批准權的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徵收申請審查的要點。

具體來說即是,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授權。

而農用地轉用方案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准 後,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這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一位自然資源系統的人士告訴記者。而此舉,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經濟下行壓力的大背景下,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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