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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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內容應當包括國土空間格局、規劃用地佈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

(一)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公佈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

土地調查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評定土地等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至少每五年調整一次。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交由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社會主體投資或參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充。

國務院對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質量等級以及佔用耕地補充情況等。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三)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

(四)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

(五)符合城鄉建設、城市更新改造要求。

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作出合理安排。

(一)出讓;

(二)租賃(出租);

(三)作價出資(入股)等。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出讓、租賃(出租)合同另有約定外,通過出讓、租賃(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授權。

農用地轉用方案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准後,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前或者備案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應當合併辦理,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後,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土地徵收的,按照本條例規定一併提出土地徵收申請;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負責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補充耕地情況進行審查,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情況進行審查。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申請經批准後,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依法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週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未按規定完成復墾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完成土地復墾。

第二十七條【未利用地管理】 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

建設佔用未利用地的,參照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內容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土地徵收啟動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地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徵收的重要依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對個別未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對徵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時限內批准。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單獨列支。

申請土地徵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預存,未足額預存的,不得申請土地徵收。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和建設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採取土地整治等方式進行區位調整,合理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

(二)產權明晰、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三)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最高年限執行。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准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一併申請其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

經依法批准改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或者簽訂變更、補充合同,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辦理不動產登記。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對拒不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和材料等方式制止。

來源:自然資源部網站 | 2020-3-3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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