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案号:(2020)皖0111执40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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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王强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沈福村第四村民组33号
身份证号:3401111970****2031
立案时间:2020-01-09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良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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