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是誰給他的膽?酒後駕駛“黑校車” 超員接送觸刑律

不顧學生的生命安危,竟在飲酒後駕駛“黑校車”;為圖方便省事,嚴重超載接送幼兒園學生。近日,合陽縣檢察院依法受理了一起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

【以案說法】是誰給他的膽?酒後駕駛“黑校車” 超員接送觸刑律

案情簡介


經查犯罪嫌疑人黨某某系合陽縣和家莊鎮劉彥幼兒園僱傭的司機,長期駕駛自己的陝EQW658號小型非營運麵包車從事校車業務。2019年3月12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黨某某飲酒後駕駛陝EQW658號小型麵包車拉乘14名幼兒園學生和1名老師回家時被合陽縣交警大隊王村中隊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酒精吹氣檢測黨某某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進一步檢查確認犯罪嫌疑人黨某某所駕麵包車系“五菱”牌小型麵包車,該車核定載客人數7人,實際載客16人,載客超過核定乘員100%以上,屬於駕駛普通客車車輛嚴重超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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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黨某某之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法律規定必將受到嚴懲。


【以案說法】是誰給他的膽?酒後駕駛“黑校車” 超員接送觸刑律

檢察官提示


校車運營安全一直是我們全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問題,它關乎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同時也關乎無數個家庭的幸福生活。為此,合陽縣檢察院已向縣教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教育部門加強對校車使用的安全監管職責,加大對各個學校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監管力度,加強對校車駕駛人員資格的嚴格審查以及安全駕駛的知識培訓。同時呼籲社會各界及學生家長共同參與到監管校車安全運營的隊伍裡,從而全方位地保障學生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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