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是谁给他的胆?酒后驾驶“黑校车” 超员接送触刑律

不顾学生的生命安危,竟在饮酒后驾驶“黑校车”;为图方便省事,严重超载接送幼儿园学生。近日,合阳县检察院依法受理了一起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以案说法】是谁给他的胆?酒后驾驶“黑校车” 超员接送触刑律

案情简介


经查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系合阳县和家庄镇刘彦幼儿园雇佣的司机,长期驾驶自己的陕EQW658号小型非营运面包车从事校车业务。2019年3月1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QW658号小型面包车拉乘14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老师回家时被合阳县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党某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检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所驾面包车系“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该车核定载客人数7人,实际载客16人,载客超过核定乘员100%以上,属于驾驶普通客车车辆严重超员。


【以案说法】是谁给他的胆?酒后驾驶“黑校车” 超员接送触刑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法律规定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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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校车运营安全一直是我们全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它关乎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关乎无数个家庭的幸福生活。为此,合阳县检察院已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部门加强对校车使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各个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严格审查以及安全驾驶的知识培训。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及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到监管校车安全运营的队伍里,从而全方位地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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