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界 疫情防控影響合同履行怎麼辦?


採購界  疫情防控影響合同履行怎麼辦?


堅決果斷的隔離嚴控舉措、傾力而為的醫療救治、眾志成城的紓困合力、多系統協同配合的緊急馳援,讓我國的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國雖然得到了有效控制,我們的政策重心也由針對疫情的應急性措施逐漸轉向疫後經濟復甦。這個時候,越來越多的人也開始重點關注“因為疫情導致履約遲延甚至是履約困難的問題怎麼解決”,不少採購單位開始探索如何處理好這一問題。《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日前從吉林大學瞭解到,該校近期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對學校合同履約影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是對後續違約處理進行指引,進而更好地維護雙方權益。


不能履約應及時通知對方

《通知》建議各採購申請單位如遇到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問題,與對方進行充分溝通,充分說明理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在因不可抗力面對採購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受影響當事人在發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及時採取適當減損措施。合同雙方均負有減損義務,如果當事人未採取適當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不得主張免責。


據吉林大學招標與採購管理中心主任朱磊介紹,《通知》的發佈得益於學校法務首先在《關於新冠肺炎疫情對學校合同履行影響法律分析報告》裡提出的“疫情對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適用及法律效果,學校對因疫情導致的合同履約問題的應對”等理論。根據《合同法》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本次疫情屬於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客觀事項,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因此,因疫情導致的合同履約問題,可適用不可抗力,亦可適用情勢變更。


分三種情況處理履約問題

《通知》提出受影響當事人可分三種情況採取措施:


如果是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解除合同,雙方都可通知對方解除,也可提起訴訟或仲裁請求解除。


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但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當事人可友好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儘管《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合同的法律效果,但是受不可抗力影響方主張因不可抗力減免全部或部分責任的,客觀上可以起到變更合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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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合同責任主要指違約責任,即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免除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責任免除範圍與程度應與不可抗力的影響相適應,即免責範圍一般限於因不可抗力影響而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如果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則免責範圍僅限於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責任,不能認為當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雙方合理分擔已產生損失

《通知》規定結合本次疫情,因疫情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未履行的義務無需再履行,可免除繼續履行及損失賠償的義務。但是如就該未履行部分,守約方已經支付相應對價的,相關對價可作為損失,要求違約方予以合理分擔;如違約方就該未履行部分,也有損失,如投入勞動、標的物毀損的,也可要求守約方合理分擔,往往會兩兩相抵。合同逾期但仍可履行,且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守約方可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履行期限予以順延,同時免計疫情影響期間內逾期履約的違約責任。


受影響方需提交六項材料

如果採購合同確實受到影響的,《通知》明確受影響方需提供六項材料:提交書面申請,寫明合同履行中的經過及申請事項,需經項目負責人簽字,蓋採購申請單位公章;提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書面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檢驗機構、相應的國家職能部門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出具的證明材料,有關事件的新聞報道、圖片資料及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合同當事人、供應商在發生事件後的往來函電、信件等證明文件等;當事人因事件的發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時,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書面證明;證明當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採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的證明材料;學校法律事務工作辦公室出具的論證意見。另外,2018年6月前簽訂的採購項目需提供合同掃描件。


《通知》最後強調,非因疫情及非政府防控疫情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便發生在疫情期間,也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疫情與不能履行合同之間有因果關係,方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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