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的疾病基本只與病人及其親屬直接相關不同,瘟疫一旦發生,就關乎整個社會。儘管不是任何一地或任何一次瘟疫,都會引起上至朝廷、下達病家的社會各界關注和救療,但總體上說,社會各界都對瘟疫作出了各自不同對策。探討這些對策,無疑有助於更好地瞭解當時的社會反應機制,以及朝廷、官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官府“不作為” 皇帝急就章
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宋元時期,國家曾對瘟疫救療採取過較為積極的政策。比如,朝廷要求各地設立救濟貧病的惠民藥局,在大疫之年設置病坊收治病人。不過到了明代,此項政策開始逐漸轉向消極,只有惠民藥局仍得以繼承,到明中期以後也普遍沒落。它由常設藥政機構,演變成在災難時才開啟的公共衛生機構。入清以後,這一趨勢也未隨著新王朝的朝綱重整得到扭轉。
清廷連在各地設立惠民藥局的指令都沒下達,所以,江南地區大多數明初建成的惠民藥局到清代多已廢弛,僅少數仍在瘟疫之年作為臨時施藥之所偶爾發揮作用。據康熙朝浙江《德清縣誌》記載:“本縣惠民藥局,每年動支,無礙官錢,責令醫生收買藥材,修製藥餌,遇人或禁囚有疾,診視治療。”這屬於官方對瘟疫的救療,不過只是官員的個人行為,與當時國家的政策無關。
清代國家對地方醫療資源的制度性建設,大概只有“醫學”一項。清官制規定:“府正科,州典科,縣調科,各一人(俱未入流),由所轄有司遴選諳熟醫理者,諮部給札。”僅憑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對整個州縣的醫藥和救療作有效管理,顯然不切實際。因此這至多隻有象徵意義,何況並沒有很好地執行。比如,在德清縣“醫學署名缺建,但寄治藥局而已”。清中後期的一些地方誌更往往標明“今廢”。
由此可知,清代國家對疾疫制度性的救療基本缺位。不過,制度之外,朝廷也會臨時採取一些救疫措施。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饑民大量滯留京城,皇帝除命粥廠施粥外,還“遣大醫官三十員分治饑民疾疫”。清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皇帝也曾對京城的瘟疫救療發出過指令:
朕聞京城內外,時疫傳染,貧民不能自備藥劑,多有倉猝病斃者,其或無力買棺殮埋,情殊可憫,著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俱選良方,修和藥餌,分局施散,廣為救治。俟疫氣全消之日停止,分別報銷。
疫氣“無緊要” 有難各自當
據當時的醫學家王清任記載,在這次救療中,“國家發帑(國庫)施棺,月餘之間,費數十萬金”,力度可謂不小。不過,此類舉措不常見,似乎也主要限於京城。在江南,很少看到朝廷就救療瘟疫對地方官府提出過具體要求,從康熙皇帝在親信李煦(任蘇州織造近30年)報告疫情奏摺上的硃批來看,就很難說得上關心。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奏聞蘇州“民間頗有疫氣,地方官現設立藥局,選醫調理”。皇帝批道:“知道了,皆因一念等作反,民間無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難,亦未可知。”一念和尚是康熙年間蘇州人,曾起事抗清復明。
六月,李煦再奏“民間疫氣已消,間有一、二患病未愈,地方官現在選醫調治”。康熙再批道:“覽此奏摺,深慰朕懷,以後收成若好,民命得蘇矣。”這兩則主要奏報疫情的奏摺上的批語竟隻字未提疫氣,表明皇帝首要關心的是民間“作反”和“收成”,至於瘟疫這樣相對並不“緊要”的事,既已採取措施,也就毋庸多言了。
清代是我國曆史上最為重視荒政,制度也相對最為完備的朝代,然而何以對瘟疫救療態度卻如此消極?究其緣由大概有三:
第一,瘟疫雖有礙民生,但畢竟不像水旱蝗等自然災害會對王朝的統治產生直接危害。第二,官辦醫療機構和事業效率低下,明中期以後地方社會的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充足,社會力量的活躍不僅彌補了政府的消極,也比官辦事業更到位。第三,在技術上,瘟疫救療要比飢寒賑濟複雜得多,一來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醫療水平和資源不盡一致,當時當地並不能保證有效地治療瘟疫,二來疫情千變萬化,病人遍處各地,延醫治療也異常繁難。
在這種情況下,與其做統一的規定,反而不如聽任地方社會相機行事。
良醫“不避疫” 鄉賢“家產罄”
對瘟疫的救療,清代地方官府不時採取一些較為積極的措施,這與地方官個人素養有關,也取決於地方社會力量的強弱。後者是指以鄉賢為主導的地方紳富集團及民間社會慈善機構,在促動和支持官府實行救療的同時,他們也會主動開展一些救療活動,大體可分為臨事救治和日常施醫兩類。
由於瘟疫大多發生在災荒戰亂之後,救療往往和救濟災荒相連。總體上看,當時人們對疾疫的救療,似乎不如對飢寒的賑濟積極。據對杭州和湖州兩府各縣縣誌“人物誌”的統計,1644年至1850年間,共有547人次進行過各類慈善救濟活動,一般性的施送衣食為370人次,佔68%,而施醫送藥僅48人次,佔9%。這固然因為疫災不如水旱那麼頻繁,但也反映出,在當時條件下,衣食缺乏可能是比疾病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不管怎樣,與官方相比,社會力量對瘟疫的救療要踴躍得多,大致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盡心診治。大疫之年,江南各地常常會出現一些醫術較高,又有救死扶傷精神的醫生,不避疫氣,不辭勞苦,盡心盡力診治病人。這類記載在地方誌人物傳的“醫術”“義行”“技藝”“方技”等欄目中時可發現。這種純粹的個人行為,個別來說,作用有限,但積少成多,挽救的生命當不在少數。
其次,施醫送藥。這是救療瘟疫最主要的手段,上述醫生診治側重的是醫療技術和精神,而這種行為本身值得關注的是具體方式。零散的施醫送藥,既有醫生診視送藥,或修制丸散廣泛施送,也有鄉紳富人出資請人配藥施救,而設立醫藥局,規模、受惠面更大一些。還有就是建收容病人之所,除了隔離以防疫病擴散外,又為病人提供治療。比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春,無錫大疫,“貧病者枕籍於道,張鵬翔處以空室,至數百人,予之食及藥。鵬翔故知醫,多所全活,家產為之罄”。
施醫送藥之善舉,既有獨立實行者,也有倡導、約合同志共同舉辦者,方式也比較多樣。這反映了江南社會力量面對瘟疫,往往會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能力,靈活地採取一些救療措施,體現出當時江南的社會醫療資源具有較高能動性。
還有熱心人建議官府救療、刊刻散送醫方等等,而祈神驅疫也很盛行。自古以來直到近代,發生瘟疫後,除了官府出面主持建醮(用酒祭神的禮)祈神和個人求神拜佛外,地方社會常常舉行集體的祈神活動。如道光年間,“象山(屬今寧波)大旱,秋大疫,其症腳筋抽搐而死,城中設醮教場演武廳,七日疫止”。同治元年(1862年)大疫,常熟一帶祭祀瘟部神,鄉紳龔又村“出分金,虔誠往拜,夕憩蘆棚,聽曲三鼓,踏月而回”。
機制存“軟性” 仍需謀通盤
個人或集體的臨事救疫措施,是中國歷史上早已存在的現象,在清代江南各個地區都有記載。這種行為數量上多寡和規模大小,多少反映出一個地區社會發展水平的高低。對這些舉措的功效不易做到準確的評估,不過,除非是醫學上完全束手無策的兇症,社會力量的施醫送藥,肯定會對那些平時難得享受醫療的貧困患者,起到一定的救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當時文獻中多有“活人無算”之類的記載,當不會全然是虛浮之詞。
但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令人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文獻中對嘉慶、道光之際大疫疫情的記載甚多,而救療的記錄很少。箇中原因可能很多,但至少與在面對來勢兇猛的新疾病時,社會力量與醫學有些驚慌失措相關。由此可以看出,社會救療的展開,是以該社會所擁有的社會和醫療資源為前提的,在社會力量較為活躍的清代江南,儘管常常能夠較為全面地開展救療活動,發揮官方難以起到的作用,但由於其本身是一種軟性機制,使救療有不確定性和非普及性。因此,從現代的眼光來看,雖然是一種可資且必須利用的資源,但如果缺乏國家的調配、管理和一些強制性規定,這種救療侷限是十分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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