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說商鞅變法

商鞅的變法主要表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首先,商鞅主張全農的經濟政策,為此他頒佈了《墾草令》,制定出二十種重農和開墾荒地的辦法。一方面直接或間接的刺激農業發展,一方面打壓工商業。

其次,商鞅主張重刑厚賞。商鞅認為人的本性是趨利畏罪的,只要重刑厚賞,就可以很好的治理人民,使國家安定。為此商鞅一方面制定嚴酷的刑法治理人民,一方面重賞立信。韓非在《韓非子·奸劫弒臣第十四》中評價商鞅的什伍連坐法:“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可為明證。

我們主要來說重刑厚賞這個方面。這兩件事都是好的,重刑通過提高犯罪成本來使人們趨利避害,厚賞則是讓人們願意做好的事情。可以說,正是這樣的變法,使秦國迅速強大,成為了一個“戰爭機器”,迅速吞併六國。

可是,這一點也間接導致了秦國後來的滅亡。比如說,統一六國之後,秦不再是偏遠的蕞爾小國,一瞬間成為了一個大一統王朝,那麼,依舊保持著那樣高強度的戰備狀態便是勞民傷財的。此外,這個時候所謂的法律依舊是為君王服務的,而且自從商鞅被車裂之後,再難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公平性,“法規”轉而成為壓迫百姓的工具,是帝王為所欲為的依據。陳勝吳廣的起義不就是因為服徭役晚到就要罪致殺頭嗎?

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同樣的,我們從這件事也可以一窺當下的法律,它是用來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權的,而且,這人權也包括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所以說,看到罪犯,不要再武斷地叫喊“這種人就該殺”,這樣的話,你和一個暴君又有什麼區別?

最後想說的,對於公權力,法律沒有授權的,皆是不可為的;對於個人權益,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擁有的。也希望我們的法律能朝著更好的方向一步一步前行。

也說商鞅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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