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強姦鄰村14歲女孩,後又殘忍連殺兩人,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2004年7月5日,梅梅(女,1990年7月3日生)步行到另存姑姑家玩,當走到村口的拐彎處時,突然從路邊的地裡竄出一個與她年級相仿的高大男孩,原來是鄰村的小強(男,1990年7月8日生)沒等梅梅開口說話,小強一把將梅梅拉到玉米地裡,不顧梅梅的反抗,一拳將梅梅打倒在玉米地裡,他把梅梅摁在事先鋪好的塑料袋上實施了強姦。事後,小強對梅梅說:不準給父母說這件事,否則殺了她。三天後,梅梅母親朱某突然發現梅梅身上有傷,就問梅梅咋回事。梅梅開始支支吾吾不敢說,經過朱某再三詢問,梅梅才把自己被強姦的經過告訴母親。劉某十分震驚,當天立即報案,小強被刑事拘留,但是經過調查,由於小強作案時並沒有滿14歲,因此公安將小強釋放。小強被釋放後還微微一笑,劉某母女將小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交通費、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經過法院審理,被告小東賠償費用1萬元,由其父母履行,但是當判決書下達的第三天(2003年8月5日),小強竟然帶刀,晚上闖入梅梅家,將梅梅和劉某殺死(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13歲男孩強姦鄰村14歲女孩,後又殘忍連殺兩人,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小強構成強姦罪,但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7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小強以暴力相威脅,強行與梅梅發生性關係,依法應該構成強姦罪

,但是因為小強作案當時未滿14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依據法律規定,雖然小強不負法律責任,但是辦案部門可以讓家長帶回嚴加管教或者收容教養,當時公安採取的是讓他回家由父母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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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49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強用非常殘忍的手段殺害兩人,因為其作案時已經滿14週歲,因此其必須負法律責任。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故意殺害2人(包含2人)以上,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根據刑法17條,不滿18週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刑法第49條,規定死刑不適用未成年人,那麼對小強可以判處死緩麼?

不可以,因為死刑其實包含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說,死緩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而已,並不是獨立的刑種。

因此對小強,最多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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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兩個鮮活的生命就葬送在這個剛滿14週歲的孩子手上了,當然他的人生也必然地因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而改寫,我們對於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的,絕對不能一放了之,有的時候法律的仁慈反而是對他們重新犯罪的縱容。當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這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行動起來採取措施,而法律能做就是加強立法,朝著以更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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