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芳的陳年往事

本人無意貶低汪芳,但是人無完人,任何人都不能說自己的所有言行都是對的。


作家汪芳確實侵犯了詩人柳忠秧(身份證名字柳向前)的名譽權,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了此事實。汪芳公開發布了54編的“武漢日記”,對政府、眾多人進行了各種攻擊或者反擊,卻對一個自稱“高中生”寫給她的公開信嗤笑不已。


請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摘要,詳見中國裁判文書網)。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1民終98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汪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柳向前。

上訴人汪芳因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柳向前的筆名為柳忠秧,其作品《自由天下騎黃鶴》、《楚歌——柳忠秧古體詩選》被列入2014年5月16日公佈的第六屆魯迅文學獎參評目錄。2014年5月25日10點46分,汪芳在其名為“汪芳”的新浪微博上發表博文,內容為“聽同事說,我省一詩人在魯迅文學獎由省作協向中國作協參評推薦時,以全票通過。我很生氣。此人詩寫得差,推薦前就到處活動。這樣的人理應抵制。作協方面態度明朗。但他卻把所有評委搞定。評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們重人情而輕文學。無奈。我相信此人現正在北京評委中四處活動。我們拭目以待。”2014年5月25日23點33分,汪芳在其名為“汪芳”的新浪微博上發表博文,當我看到此詩人的重要詩作裡有這樣的詩句,我真的覺得省作協不能推薦這類作品去中國作協參評魯獎”。另查,上述詩作為柳向前作品《嶺南歌》中的詩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汪芳於2014年5月25日10點46分及2014年5月25日23點33分所發的兩條博文是否侵犯了柳向前的名譽權。此應結合本案事實來審查涉案博文所反映的主要內容是否真實、是否降低了柳向前的社會評價,進而作出認定。

首先,汪芳於2014年5月25日10點46分所發表的第一條博文雖未直接指出所述詩人為誰,但其於同日23點33分再次發表的博文引用了柳向前作品中的詩句,並指出此類作品不能推薦到中國作協參評魯獎,兩條博文內容相結合實際已共同指向柳向前,具有特定指向性,一般公眾通過網絡信息渠道即可直接獲知汪芳博文所指詩人為誰。故汪芳以其沒有指出柳向前姓名為抗辯其不構成侵權欠缺依據,對此該院不予採納。

其二,關於汪芳博文述及主要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涉案博文的主要內容為柳向前在魯迅文學獎由省作協向中國作協參評推薦時“把所有評委搞定”。汪芳主張其博文陳述為事實,其對發表的博文與事實相符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審查汪芳的證據,汪芳雖提交了吳某、蔣某、陳某丙的書面證明,但上述證明的出具人均未出庭作證,且從內容看不能直接證明汪芳博文所述之“把所有評委搞定”。關於汪芳所提交的柳向前舉辦研討會的新聞報道,柳向前否認知悉評委名單,本案中汪芳亦無證據佐證柳向前舉辦研討會時已知悉評委名單並以參評為目的舉辦研討會。至於對柳向前的訪談報道,柳向前在訪談報道中並未確認其參評時“搞定”參評評委,故此亦不足為據。汪芳提交的他人對柳向前作品評價的證據,屬於個人對柳向前作品的看法,此並非本案審理之焦點。綜上,汪芳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博文所述之柳向前在參評推薦時“把所有評委搞定”。

其三,汪芳在其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微博上發表柳向前“把所有評委搞定”的言論,此客觀上降低了柳向前的社會評價。

綜上所述,汪芳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博文所述之柳向前“把所有評委搞定”,而該博文客觀上降低了柳向前的社會評價,對此汪芳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故此,該院認定汪芳所發的兩條博文侵犯了柳向前的名譽權,柳向前要求汪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合理合法,該院予以支持。柳向前因名譽被侵害而受到精神損害,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理應支持,但所訴賠償數額10000元過高,故該院酌情予以判處,以2000元為宜。

為此,原審法院於2015年11月4日作出判決:

一、汪芳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於2014年5月25日10點46分、2014年5月25日23點33分在其名為“汪芳”的新浪微博上所發表的兩條博文及其針對該兩條博文所發表的侵害柳向前名譽權的評論及轉發文字。

二、汪芳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在其名為“汪芳”的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聲明,以此為柳向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該道歉聲明內容須由該院審查)。否則,該院將在一家全國性報刊上公佈判決書,刊登費用由汪芳負擔。

三、汪芳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柳向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汪芳負擔。

判後,汪芳不服,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認定侵犯名譽權是對合理道德批評的錯誤否定,限制了言論自由。1、案涉兩條微博的主要內容不是原審認定的“柳忠秧在作品參評魯迅文學獎時‘把所有評委搞定’”。第一條微博的意思是某詩人的詩很差,參評前到處活動,與專家評委套近乎,這種行為既不正常也不正當。受到不點名批評的,除了“某詩人”,還有那些把贊成票投給很差的詩作的初審評委們。汪芳的批評重點顯然集中在“某詩人到處活動”,對此事實在原審中已經充分舉證。2、“把所有評委搞定”是一種通俗的表達。“搞”是指行為,“搞關係”;“定”是指結果,是說達到目的。柳忠秧的確自己掏錢在作品參加評獎前多次舉辦個人詩歌作品專場研討會,前後與會的專家學者包括了幾乎全部魯迅獎的評委成員。正是由於柳忠秧的詩寫得很差的文學評判,作為湖北省作協主席的汪芳才會關注其在賽前的諸多不尋常做法,普通的打油詩作被評委全票通過,成為湖北省推薦參評國家級魯迅文學獎的優秀作品,足以證明評委們被搞定。而中國作協關於魯迅文學獎評選規定明確規定杜絕違紀行為及不正之風。3、案涉第一條微博的事實依據是充足的。⑴魯迅獎評審專家小組名單經湖北省作協聯絡部蓋章證實。⑵柳忠秧分別於2012年3月、12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7日、1月12日舉辦研討會邀請了上述專家。⑶柳忠秧在申報評獎前請湖北省作家協會的領導和負責組織初審評獎活動的幹部吃飯有證人證言可以證實。事實上柳忠秧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亦不諱言與文學界、評論家和教授之間的交往,並承認每次研討會都要花掉兩三萬塊錢,給出席研討會的專家、嘉賓送紀念品(鑰匙扣或茶葉)和車馬費。4、根據《百度百科》“柳忠秧”詞條搜索結果可以認定柳忠秧屬於公眾人物,應當承受高於普通人標準的道德約束和批評,法院應當保護汪芳進行批評監督的言論自由。5、案涉兩條微博發表後出現的媒體記者挖料、網民人肉搜索不是案涉微博直接造成的結果。柳忠秧在雙方論戰中所使用的語言遠比汪芳過激和欠缺理性,具有人身侮辱的性質。為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柳向前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均由柳向前負擔。

被上訴人柳向前答辯稱,1、原審認定事實正確,判決正確。研討會舉辦在先,評委確定在後,不知道評委的情況下不可能把評委搞定。舉辦研討會是文人之間進行文學切磋、詩歌交流的正常活動,與評選、“跑獎”、“拉關係”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繫。2、惡意發表不實言論,並非正當的“文藝批評”,不屬於法律所保護的言論自由。3、汪芳發表案涉不實言論與柳向前社會評價降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4、其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二審中,汪芳和柳向前確認原審查明事實有筆誤,對於汪芳提交的證據序號“五至十一”應對應為“六至十二”。另,汪芳要求提交如下材料作為二審新證據:1、第六屆魯迅文學獎推薦參評作品選票複印件,2、第六屆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推薦結果複印件,3、《百度百科》柳忠秧詞條的搜索結果打印件。汪芳稱前兩份證據的原件在湖北省作協檔案室保管。證據1、2擬證明評委對柳向前的作品全部投了贊成票,是汪芳發表微博博文的事實基礎,證據3擬證明被批評的對象柳忠秧也是公眾人物。柳向前質證稱,不同意作為新證據進行質證,並表示其無法確認前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即便這兩份材料真實,也不能證明柳向前在評獎前就已經知道參評的評委,更不能證明其與評委拉關係。從這兩份材料的內容可以看出,參評的評委是在八部詩歌集中推薦五部,並非只推薦柳向前的作品,更不能證明汪芳所說的存在拉關係等不正當行為。對於第3份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不能證明汪芳在本案中的主張,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案涉博文雖然未指名道姓明確評論對象,但從該博文內容公眾足以通過公開信息渠道知悉汪芳評論的對象是柳忠秧(即柳向前)。而且博文中“推薦前就到處活動”與“把所有評委搞定”雖然不是同一語句內容,但在文中相關聯,客觀上存在降低柳向前社會評價的不良影響,而汪芳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其上述評論符合客觀真實,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意見,對汪芳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汪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葉文建

審 判 員  蘇韻怡

代理審判員  陳 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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