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律師 / 侯冰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
方先生與妻子於2016年6月結婚,雙方於2016年7月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主要內容為:任何一方都要潔身自好,一經發現雙方立即離婚。2019年8月,妻子與其他男性發生男女關係,被方先生髮現,方先生要求立即離婚,但遭到妻子拒絕。那麼方先生有權要求立即離婚嗎?
律師支招
根據方先生的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即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因此忠誠協議中對於此項的約定無效。同時,如果方先生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重婚或有婚外同居過錯的,方先生有權要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行動建議
1、建議方先生與妻子進行協商,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如協商成功,既避免進行相關訴訟,也節省了自己的時間和費用;
2、如協商不成,建議方先生收集相關證據,並準備相關資料,到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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