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開始試點同命同價(實施方案、解讀及費用標準)

繼安徽、江西等地發佈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同命同價”試點方案之後,江蘇終於迎來城鄉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再區分城市與農村戶口,真正做到“同命同價”,這是法律人人平等的體現,是我國人權方面一大進步,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實施方案、解讀及費用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試行法院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

  二、適用範圍

  1.我省法院管轄的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類民事案件,適用本實施方案。

  2.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實施方案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實施方案;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三、試行標準

  1.各級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20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侵權人有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計算公式為:每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勞動力喪失比例×被扶養年數÷共同扶養人數

  3.被扶養人系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除可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人均經營淨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的具體標準,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據省統計局統計的標準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尚未公佈相關標準的,按照已公佈的最近年度的標準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級法院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內各相關部門通報試點工作情況,做好銜接工作。

  2.各級法院應按照要求貫徹執行,做好案件管理、統計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民一庭。

  3.本實施方案施行後,原試點地區已施行的標準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執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注:按照統計分類,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體由四項收入組成。分別是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其中,

  工資性收入 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經營淨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計算公式為:經營淨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財產淨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將其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住戶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的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包括利息淨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淨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淨收入、出租房屋淨收入、出租其他資產淨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淨租金等。財產淨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移淨收入 指轉移性收入與轉移性支出的差額。計算公式為:轉移淨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轉移性收入 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住戶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住戶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報銷醫療費、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戶之間的實物饋贈。

  轉移性支出 指調查戶對國家、單位、住戶或個人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付。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平均負擔係數 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包括就業者本人)。全省平均負擔係數=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數÷全省就業居民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


江蘇開始試點同命同價(實施方案、解讀及費用標準)


關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解讀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授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範圍內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項目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試點工作。為此,我院於2019年9月9日發佈蘇高法電〔2019〕616號公文,授權各地級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賠償標準。目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我省蘇州、無錫、常州、徐州、連雲港、宿遷、鹽城等市先後公佈了相應的統一賠償標準。根據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試點地區的實施情況,我省統一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的條件已經成熟,為此,我院制定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式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還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現就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實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試點工作,是貫徹落實《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精神,回應社會公眾“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呼聲作出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對妥善審理全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發揮了巨大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鄉融合進程的加快,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和平等意識也逐漸加強。人民群眾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權威。特別是在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上,人民群眾對城鄉二元結構下按照戶籍地標準採取不同計算方式的意見較大,希望統一賠償標準的呼聲很高。因此,為進一步從制度上挖掘潛力、按照重大改革先行先試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授權全國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範圍內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項目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試點工作。

  我們通過反覆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出臺了本《實施方案》。其主要思路是:

  第一,彰顯平等性。此次試點的根本目的在於統一城鄉標準,回應人民群眾的呼聲,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需求,確保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施方案》通過統一城鄉賠償標準,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賠償標準差異,尊重和平等保護每個個體的生命健康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的公平感和獲得感。

  第二,強調科學性。本《實施方案》充分吸收了學術界的研究成果,對“兩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理論學說和兩者的關係進行了深入分析和考察,並繼續堅持了《司法解釋》據以制定的“抽象勞動能力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理論,確保《實施方案》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同時,《實施方案》選用了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全省平均負擔係數指標,這些指標不僅更為科學合理,而且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變動,確保了根據指標計算的費用數額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符。

  第三,注重操作性。《實施方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特別注重可操作性和指導性,儘可能細化明確各項賠償標準的計算方式和適用範圍,充分反映我省城鄉融合的發展趨勢。同時,《實施方案》既注重維護行為自由又注重保護合法權益,兼顧各地發展水平的差異,保證了《實施方案》的實踐效果。

  第四,體現特殊性。《實施方案》將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兩金”中單列,在保證邏輯一致性的前提下,維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此外,《實施方案》還在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上,對被扶養人予以傾斜保護,充分體現實質公正原則。

  二、關於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關於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性質,我們延續了《司法解釋》長期堅持的抽象“勞動能力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的觀點,並對相關計算指標進行了優化。

  第一,《實施方案》綜合考慮了城鄉差異和地區差異。我們選取了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而非單一的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作為計算依據。該指標是對我省城鎮和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權平均指標,不僅反映我省人口結構、地區差異和城市化水平。還充分考慮了城鎮和農村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體現了我省城鄉融合後居民的整體收入狀況。

  第二,《實施方案》的計算方式與理論基礎相匹配。我們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過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還原為全省就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因為在抽象勞動力喪失說的理論框架下,所有被侵權人均被擬製為具有勞動能力的個體,故其收入減少應當按照就業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計算。而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將全省就業人口創造的可支配總收入除以全體居民人口數得出,其數額已經被非就業人口攤薄,需要通過乘以全省平均負擔係數還原為就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實施方案》選取的計算指標更加科學。在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四項子指標中,我們僅選取了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淨收入指標作為計算依據。這兩項指標與勞動能力直接相關,能夠直接反映勞動能力喪失與收入水平之間的關係。從而使得計算指標更加科學合理。

  第四,依《實施方案》計算出的相關費用數額合理。我們不僅參考了歷年來我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運行情況,而且比較考察了周邊省市的賠償標準和全國工亡補助金標準,確定相關計算指標。最終的計算結果不僅充分反映了我省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融合情況,而且高於按照現行標準計算的“兩金”數額,在審判實踐中有很強的操作性,容易被社會公眾接受。

  三、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

  《實施方案》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包含在“兩金”中,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兩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這是在深入考察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的基礎上做出的制度安排,既明確了被扶養人生活費與“兩金”的關係,又兼顧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實施方案》從根源上理順了“兩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係。長期以來,審判實踐中都是將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獨立的計算項目並將其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相加得出賠償總額。即使在《侵權責任法》生效後,該做法也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但是,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已經修改了《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再將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另一方面,在統計上被扶養人生活費屬於支出項目,本是被侵權人收入的一部分。原有做法將收入項目與支出項目相加得出賠償總額,不僅在邏輯上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而且導致了有被扶養人和沒有被扶養人時,賠償總額上出現很大差距,造成個案不公平的現象。因此,《實施方案》不再將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獨立的賠償項目,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影響賠償總額,僅作為計算項目在“兩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這種安排既解決了理論邏輯上的矛盾,也兼顧了被扶養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實施方案》選取的指標更加合理。在計算方式上,我們選取了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計算指標。該指標是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加權平均得出的數額。該指標與作為收入項目的“兩金”指標相對應,全面反映了城鄉融合後消費水平的整體面貌。依據該指標計算的消費性支出數額也更加合理。

  第三,《實施方案》在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案上,兼顧了被扶養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的通常做法,死亡賠償金由被侵權人的近親屬分配,被扶養人一般也是被侵權人近親屬。為了解決由此引發的分配爭議,《實施方案》明確規定,被扶養人是被侵權人的近親屬的,其除了可以享有單獨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還可以繼續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這主要是考慮到被扶養人的雙重身份,一方面其作為被扶養人有權要求被侵權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保護其生存權益;另一方面其作為近親屬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如此安排既能體現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又能對被扶養人傾斜保護,體現了民法的實質公平原則。

  四、關於《實施方案》的適用範圍

  《實施方案》的適用範圍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實施方案》調整的案件範圍,二是《實施方案》發生效力的時間。

  第一,《實施方案》適用於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無論何種案由,只要其涉及到了人身損害賠償,均按照《實施方案》執行,這樣有利於貫徹平等保護民事權益的精神,確保被侵權人在各類案件中都能按照同一賠償標準獲得賠償金。

  第二,《實施方案》適用於發佈之日起的所有在審案件,包括新受理的一審案件和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實施方案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方案。採取這種方式主要考慮到本次試點是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相關賠償標準作好準備,積累經驗,《實施方案》應當儘快的在案件中發揮作用,並在實踐中檢驗施行效果。

  總之,雖然《實施方案》是我們認為較為完善的試行方案,但其社會效果如何,仍有待實踐檢驗。因此,《實施方案》要求,各級法院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省法院,為下一步繼續完善方案做好準備。

江蘇開始試點同命同價(實施方案、解讀及費用標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費用標準(2018、2019年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發佈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配合《實施方案》中有關費用的計算,根據江蘇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發佈的《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及江蘇省統計局統計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關指標,現將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1948元,經營淨收入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3836元,經營淨收入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6697元。

  3. 2018年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為1.78;2019年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為1.78。

  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江蘇省分細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表,請自行登錄省統計局官方網站(tj.jiangsu.gov.cn)查詢,省法院不再通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020年3月20日


江蘇開始試點同命同價(實施方案、解讀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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