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见”速览:私募双清单、再融资战投、科创板科创属性......


“周五见”速览:私募双清单、再融资战投、科创板科创属性......

【前言】

众所周知,为避免一些重大政策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往往选择周五下午甚至晚间发布新规,俗称“周五见”。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周五,多个新规密集出台、引人关注,本文将为读者作一简要介绍。未来,笔者还将挑选一些“特别”的周五,不定期为大家带来“周五见”速览。

一、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进入“双清单”时代

继2月28日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后,中基协在这个周五又公布了“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自此,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正式进入“双清单”时代,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这两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至关重要、却又常常摸不透协会“心意”的大事,变的更加透明、可预期。如果“单外无单”的原则能够得到切实贯彻,相信监管效率和从业者体验都将得到显著提升,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鉴于实操时管理人需要逐项对照清单要求准备材料,因此本文不再对清单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各位读者可到中基协官网阅读清单原文。

二、定增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及流程逐渐清晰

周五,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就2月14日发布的再融资新规中“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和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事实上,定增战略投资者的认定一直缺乏官方标准,为什么近期又突然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呢?这还得从再融资相关规定的上一次修订(即2017年修订)说起。

大家知道,股票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主要分为竞价发行和定价发行两种,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之外,其他主体想要参与定价发行,就只能通过“战略投资”这一个渠道。按照2011年版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定价基准日(即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等三个选项,而经过2017年的修订,定价基准日只剩下了发行期首日这一个选择,一时间,定价发行变成市价发行的质疑充斥市场。因此,当今年情人节的最新修订版政策将定价基准日的选项重新恢复为三个时,“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问题就又变得热门起来。当然,最新修订版政策提出的更大折扣底价、更多发行对象、更短锁定期、豁免减持新规等更优惠规定也让市场对厘清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产生了的更大的热情。

有意思的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周五同时强调,“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并不是放松了再融资的监管要求”。可见,“战略投资者”的认定及其监管大概率会被证监会从严掌握。

这在《监管要求》的具体内容中也已有所体现。《监管要求》不仅对“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还对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甚至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履职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将对相关各方进行监管和处罚。

三、企业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出炉,科创板上市门槛或将提高

周五,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一度被市场解读为提高科创板上市门槛。

《指引》提出“3项常规指标+5项例外条款”,符合相应指标的企业在申报科创板上市时将获得证监会的“支持和鼓励”。对于不符合相应指标的申报企业,《指引》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的态度是“中性”还是“不支持、不鼓励”甚至“禁止”。但是,在当前科创板“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模式下,一个得不到证监会“祝福”的企业是否能够上市成功,读者可以自行脑补。

再来看看“3项常规指标+5项例外条款”与科创板上市“5套财务指标”的简单对比。

首先,“3项常规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和“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上述3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5套财务指标”只需择一满足即可。

其次,“5套财务指标”中只有1套对研发投入提出了相关要求,只有3套涉及营业收入指标,没有1套涉及复合增长率指标或发明专利指标(事实上整个《上市规则》都没有就发明专利数量提出具体指标)。也就是说,那些对照《上市规则》进行申报的企业,不论正在按照哪一套财务指标进行准备,都必须另行审视自身是否符合“3项常规指标”的要求。

当然,《指引》还提出了“5项例外条款”,申报企业只需满足其一即可。但是看过这5条之后你就知道,哪一条也并不轻松,而且证监会已明确指出这5条标准是“例外条款”,“在实践中会从严把握”。

综上,《指引》是否提高了科创板上市门槛,相信读者自有判断。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指引》的出台可能也是实际审核标准的透明化,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但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采用“支持和鼓励”这样的表述,又是在为何种情形留空间呢?

四、部分证券期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集中“打包”修订

周五,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13部规章、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修订,对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完善,主要涉及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监管执法措施、诚信监管等制度中的相应条款。

本次“打包”修订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多,除直接阅读政策原文外,推荐阅读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整理的新旧条文对照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