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的罰金如何確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的罰金如何確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標準是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該規定,確定了罰金數額的區間,具有相對確定性,但仍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到個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的罰金數額如何確定,如何衡量一審判決判處的罰金是否正確?

案例一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0刑終82號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與被告人範某二人共謀出售假煙。康某通過微信聯繫他人購買捲菸,出售人通過物流將捲菸發至資中縣。自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16日期間,康某與範某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資中縣境內銷售玉溪牌等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捲菸,買受人以微信轉賬方式將貨款轉給二被告人,銷售金額達213805元。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的罰金如何確定?

裁判觀點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範某、康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範某、康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分別對範某、康某的罰金總額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倍上限,屬於適用法律不當,對罰金刑部分予以糾正,改判為對二被告人分別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案例二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4刑終213號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張某寶在租賃地進行搭建工棚作為生產假煙的窩點,並叫廖某協助該制煙窩點購買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作。2017年12月12日左右,張某寶僱請蔡某到該窩點進行接駁電線,約定工資1500元。2017年12月18日,五華縣公安局民警聯合五華縣菸草專賣局查獲該窩點。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蔡某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屬於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蔡某均是受僱傭協助從事非法生產假冒偽劣菸草製品活動,均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30000元。二、被告人蔡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30000元。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的罰金如何確定?

二審法院認為:鑑於上訴人廖某、蔡某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未遂,雖然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附加刑的適用標準,但對上訴人廖某、蔡某可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等確定相應附加刑的具體數額,原審判決對兩上訴人的罰金過高,予以糾正。上訴人廖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上訴人蔡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8000元。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中的罰金如何確定?

律師簡析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根據上述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罰金數額的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銷售金額。銷售金額,是確定罰金數額的基礎,罰金數額的區間為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罰金總額不得超過銷售金額的二倍。在案例一中,原審法院對二被告人分別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合計七十萬元,超過銷售金額(213805元)的二倍,因此二審對罰金予以改判。

(2)銷售金額之外的其他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狀態,既遂還是未遂;共同犯罪的,主犯還是從犯;社會危害性以及造成影響的大小,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罰金的不同數額。在案例二中,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即犯罪未遂、被告人自願認罪等犯罪情節,對被告人的罰金予以改判。

(3)當事人的繳納能力。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刑終329號刑事判決書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人張某的犯罪情節並結合繳納罰金的能力,原判決罰金畸重,故對一審判決的罰金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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