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開具結婚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沒有結婚證,開具結婚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辦理結婚登記後領取結婚證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結婚證是婚姻關係的法律證明,那麼無結婚證開具婚姻證明有沒有法律效力的?


沒有結婚證,開具結婚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無結婚證開具婚姻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所以無結婚證開具婚姻證明一般是無效的,但在婚姻登記條例發佈前的事實婚姻關係是承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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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程序有哪些?

結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須履行的程序或方式。中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係。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係。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所以無結婚證開具婚姻證明一般是無效的,但在婚姻登記條例發佈前的事實婚姻關係是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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