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遇拆遷,若能妥善避開這6個“難點”,補償也該不會少

徵拆項目作用的對象,不僅有居民民房,還有企業、工廠、個體戶的經營生產用房。同樣是屬於被徵收方,這些經營用房的所有人面臨的境況卻不一樣,他們會更為艱難。用於經營的房屋,其面積、結構、用途、權屬等情況較為複雜,調查評估、計算補償時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更多。而企業涉及的利益巨大,拆遷過程中一旦某個環節出了岔子,損失也是極為慘重的。今天就跟大家談談企業主應該要了解的企業拆遷。企業遇拆遷,若能妥善避開這6個“難點”,補償應也不會少。

企業遇拆遷,若能妥善避開這6個“難點”,補償也該不會少

難點一、徵收方未依法公告房屋徵收範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及各地方性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及時發佈“暫停公告”,公開本次項目所涉的明確徵收範圍,提示涉案範圍內的被徵收人不得實施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顯然,這一公告是否合法公開對企業經營者的影響巨大。企業面臨拆遷,企業主為充分保障補償利益,某些工作需提前做好。若未及時公告,企業無法得知,則有可能在下一步的發展、遷址等方面準備不足。

難點二、不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查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規定中可知,被徵收方是具有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的。然實踐中,為掌握更多的主動權甚至是惡意壓低被徵收人的房屋價值,部分開發商常常會自己直接確定一個評估機構並出具評估報告,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規定的。人人都需要得到公正、客觀、合理的評估,企業主更甚,因為評估關係著房屋價值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否則投入的大量資金與心血白白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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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點三、權益保障不明的補償協議

實際操作中,補償協議存在的貓膩很多,沒有徵收依據、內容空白不確定、簽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補償內容不合理、違約責任約定不明、不允許選擇房屋置換和貨幣安置等無法保障被徵收人權益的協議都不能籤,一旦簽了便不再有迴旋餘地,除非是受脅迫受欺騙而籤。

在簽訂補償協議的環節,企業被徵收人要仔細閱讀補償協議中的條款設置。協議中,可能是在補償方式上沒有留給被徵收人選擇的機會,可能是沒有為企業被徵收人計算停產停業損失、經營設備的搬遷重置費用,這些問題都的注意。有存在疑惑拿不準的地方,建議大家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避免權益受損。

難點四、“一刀切”確定停產停業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涉及到的停產停業損失這一部分常常缺乏明確的標準,這也就給了徵收方較大的自行決定空間,這對被徵收方來說很不利。實踐中,徵收方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方法、標準各有不同,而補償計算不合理的情況也非常多。

部分地區的規定,採用“一刀切”模式對待所有被徵收企業。比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這樣的規定也許更便於操作。但是,確定好的比例怎麼適用於所有企業,如果被徵收人的損失超過了比例數字,不公平、不合理,又該怎麼辦呢?

這裡需注意,該條例又進一步規定了,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複核、鑑定。

所以說,停產停業損失並不能是一刀切給予的。如果說覺得這方面的補償不合理,大家一定要對自己心目中理想的補償數額積極舉證。

企業遇拆遷,若能妥善避開這6個“難點”,補償也該不會少

難點五、各種非法手段花樣逼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是嚴禁非法逼拆的。但部分拆遷方為加速拆遷進程或壓低拆遷成本,還是會不遺餘力的以各種手段逼拆。斷水、斷電、破壞管道、電線、網絡等騷擾逼拆方式對一個需要經營的企業來說影響更大,自然的這些逼拆手段效果就會更好,營商者不堪其擾,最終選擇妥協簽字。如果被徵收人能懂法用法,有效反擊,從這一考驗中全身而退,補償也是少不了的。

難點六、以拆違促(代)拆遷

補償談不攏、協議籤不了,個別徵收方可能就會開始挑問題,將房屋認定成違建,以施行強拆手段或不予補償。這種“以拆違促拆遷”,也是企業被徵收人需要做好應對準備的高發情況之一。

不能否認有些建築確實屬違建,有關部門應要對其予以處罰,但違建不能是平時無作為,一拆遷就打擊;徵拆過程中,更不能惡意的去認定違建,有些房屋因為歷史原因或當時制度原因存在違規的行為,這不屬於違建,執意要打擊,這對百姓來說是不公平的。

企業遇拆遷,若能妥善避開這6個“難點”,補償也該不會少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當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資”才著手的重點建設項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經營性用房,現如今也被認定為是違建並遭到了拆除,典型的“新官不理舊賬”。事實上行政機關管理著社會各項公共事務,它有義務保持其政策與行為的連貫性和穩定性,珍視社會公眾對其的信任。對於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與項目,是不是違建,拆與不拆,有無補償,都需要有一個明顯傾向於群眾的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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