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入境人員妨害疫情防控構成數罪應從重處罰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現擴散態勢,輸入性風險加劇,“兩高”明確應嚴懲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3月24日,針對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聯合答記者問。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構成數罪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外國人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也應追責

此前,北京、鄭州等地發生了多起境外輸入病例因隱瞞實情導致大量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的情況。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應如何適用?答記者問稱,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衛生檢疫措施或者衛生處理措施,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此外,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體也可能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答記者問稱,上述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可能構成多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何區別?

答記者問稱,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衛生防控防治環境。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針對的是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提出的檢疫措施的行為,適用於在出入我國國境時的衛生防控防疫環節。

從涉及傳染病類別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甲類傳染病”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中的“檢疫傳染病”為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傳染病。

“當前,新冠肺炎已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並將新冠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答記者問稱,因此,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答記者問還介紹,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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