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國綠卡真的這麼好拿嗎,帶你深度解讀

2月27日,司法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出乎意料的是,這在網上引發很大爭議。這些爭議,有些是出於某種擔憂,但也有不少誤解,而更多的則是被有心人給刻意帶偏了,所以我們有必要回歸《條例》本身去回應這些爭議。


嚴格意義上說,這個《條例》是對2004年8月15日頒發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細化和補充,主要目的是解決之前外國人(重點是專家學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並進一步有限度的對外開放。而不是像大多數人所說的那樣,大開移民窗口,毫無底線的容收外國人。這一點從近30年的數據就可以看出,從1985年我們開始發放早期的永久居留資格開始,到2004年《辦法》的施行,拿到永久居留的資格人數不超過700人,且主要是前蘇聯以及東歐國家來華的專家本人(不含親屬)。從2004年到2013年,拿到中國永久居留證有據可查的人數為7356人,而2013年之後至今,雖增加了審批的數量,可截止當前擁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一共也不超過兩萬兩千人。這些數據可以從相關的官網查詢的到,所以也沒有爭論的必要,中國永久居留證(既我們俗稱的“綠卡”)是全世界最難拿到的“綠卡”,這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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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來自美國的物理學家寒春,她對我國的科研事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她在中國居住了56年,直到2004年《辦法》實施之後才拿到了“綠卡”,而且還僅限於她本人。同樣作為美國教授的柯道友,在《辦法》實施之後一共花了3年時間,提供了一百多頁資料,往返美國多次,蓋了近百個章,才辦下來中國“綠卡”,獲得了在中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樣也僅限於本人,但這其中的難度可謂是登天了。所以,很多外國在我們這裡的專家教授,在面臨親友團聚和子女教育以及長期在中國生活時,由於沒有或者只有本人擁有在中國的永久居留權,導致了諸多的不便,這也為我們吸納外國人才,以及進軍科技全球化的腳步產生了阻礙。其實,早在2014年9月30日,李總理在會見外國專家時就曾指出,讓外國人在中國拿“綠卡”更容易,來華開展教學研究、投資興業更便捷,知識產權更受保護。不過,這個“更容易”也僅僅是相對的…為什麼?我們看這回的《條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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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詬病於《條例》本身,是在於它的申請條件過於寬泛,似乎只要是外國人想個辦法鑽個漏子就可以辦的了,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我們在此也不再討論申請的條件如何簡單,而是著重研讀新《條例》的審批過程。為了簡化申請,在第三章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資格,應當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信息,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材料,按規定接受面談,並留存指紋等人體識別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託,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這也就是說,縣級單位就可以受理申請,但這僅僅是可以受理…關鍵的其實是在前面,既第二章第十一條的後半句:“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看明白了麼?必須經省級(或同級單位,下同)的單位推薦才可以…


這個,我不知道能看到本文的有多少人在體制內工作,但是可以這麼講,別說省級的推薦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你就是去找區長給你寫個推薦信,那都是要跑斷了腿,磨破了嘴…而且,省一級的推薦,也不是說你找哪個主管的人就可以的,而是必須經會議研究才行。可能你覺得我是在胡說,但是,請注意,重點來了,請看《條例》的第五章第四十八條末尾的那句話:

“違反規定為外國人出具推薦函件的,同時取消推薦資格。”以及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麼連起來看,答案就很明瞭了…縣級只是受理,說白了就是個傳話筒,頂多告訴申請者在符合條件的基礎上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再把申請幫忙遞交上去,而省級也只有推薦權,且這個推薦權還不能亂用,因為一旦違規被查到的話,那麼輕則取消推薦資格,重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換而言之,即便外國人符合條件了,資料也都齊全,但省級的推薦這塊就給你卡住了,因為如果推薦的話要擔負一旦出現問題而被問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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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你們還覺得這個永久居留權很好拿到麼?簡單的說,如果你是外國人,想拿到中國的永久居留權,那麼在符合那些苛刻的條件並準備齊浩繁的各種資料後,還需要搞定省級單位的推薦才行。這不是說你認識哪個說話算數的就可以,因為像這樣的事沒有誰會獨自擔責,一定會上會研究,也就是說除非你真的關係過硬,要麼你就得搞定一個省級班子裡的多數人,才能通過這個推薦。然而…這也就是個推薦。那麼批准決定在哪裡呢?請看第一章第五條:“國家移民管理部門負責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即便拿到了推薦,決定是否批准的還在於國家,當然再次審核一遍是肯定的,只要任何地方有問題,不好意思,大俠請重新來過。另外,即便是通過了,就認為萬事大吉了?年輕啊…請看第一章第七條:“國家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實行定額審批制度。”


什麼叫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什麼又是定額審批制度?說通俗一點,就是一旦已通過的人選中有任何問題的話,那麼我們是可以直接取消它的資格的,而當它還想再來一遍的時候,不好意思,名額有限,此生無緣了…我知道,還有很多人質疑說這會不會成為一些權貴親屬歸來的捷徑?我想如果真有可以搞定省級推薦中的大多數人拿到推薦,還能搞定國家層面批准的人話,那它還需要這麼麻煩麼?都到了這樣的層次了,還有必要這麼欠人情去折騰麼?話又說回來,永久居留權不等於國籍,這是兩個概念,即便是能拿到了永久居留權,可國籍又是另一回事了。且我們的《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十三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想兩邊都討好是不可能的…那麼說到這裡,還有人會覺得這是開了大口子放了漏洞麼?所謂的通天難度也不過如此吧,換句話來說,除非是國家層面真正需要的外國人才(包含他們的直系親屬),否則基本上是不可能拿到我們的永久居留權的。而即便拿到了永久居留權,在我們這裡也要聽招呼守規矩,有任何不軌的話立馬就可以給它取消,再一腳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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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個《條例》的本身是沒有什麼問題的,而那些看似寬泛的條件,也是有著能夠拿到推薦和審批作為前提,拿不到推薦和審批,就是人人都能申請又如何呢?當然,對於外國人管理上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也不能忽視,比如一直以來大家所詬病的“超國民待遇”等,這些都是現實存在的,可這並不是我們固步自封一味吐槽的理由,

正是有著這些問題的存在,我們才更急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期早日解決這些問題。種族歧視與粗陋的排外思想是要不得的,因為中國的發展需要開放,當前的時代也需要開放,而開放必然包含對外國人居住的開放。中國要發展,要成為全球的技術創新高地,引進外國人才,是不可或缺的措施。美國之所以能夠在二戰後成為世界頭號強國,廣泛地引進各國人才就是根本原因之一。如果當年美國不接受愛因斯坦、馮·布勞恩和愛德華·泰勒等科學家,還會有後來強大的美利堅麼?美國的崛起並不是因為美國人的天賦遠超其他的族群,而是因為美國不問種族、不分國籍的人才戰略,成功地讓它吸聚到了全世界最多的頂尖人才。從曼哈頓計劃到阿波羅計劃的實施,再到電子計算機的誕生與應用,美國這些高精尖技術領域的突破,每一個項目都有外國科學家充當關鍵性角色。


所以說,面對未來的世界,我們不僅要抓緊解決當下存在的問題,更要逐步打開開放的大門,現在不是晚清時期,而即便是在晚清,也知道“師夷長技以制夷”的道理。什麼都不做,固然什麼都不會錯,但什麼都不去做,便會於無形中落後於人。

為什麼這次《條例》的公佈會引發如此之大的爭論?有相當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外國已經看到我們要開始搶人才了,所以它們才迫不及待的想要利用民眾的心態和我們過往的錯誤以期把這扇剛打開一點的大門給封死。這,也是鬥爭。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既不能固步自封,亦不可妄自菲薄,只有正視差距,容錯改錯,才能不斷進步,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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