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終身監禁哪個懲罰更加嚴,更加痛苦?

理想嚼影屋


對於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人有不同的體驗。筆者認為,由於國與國之間法律體系不同,最後案件的判決也大相徑庭。

在我國,刑事案件判決一般分為死刑、死緩、無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緩最接近提問者說的那種情況。但通常的情況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終身監禁”的;都有活著出來的那一天,或長或短。據我所知,被判“死緩”的犯人如果判決後兩年內沒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兩年後都會改為無期;而現在的監獄都有所謂的獎勵積分減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開始判的無期還是經死緩減為的無期,最後都是有可能變為有期的。據說,國內被判死緩的人經減刑後,最後的刑期不得低於14年,最高不會超過20年。也就是說,無論死緩也好,無期也罷,最後的結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緩最低坐14年,無期更低,但具體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聽說還有保外就醫的。那就等於沒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罪大惡極的犯人想方設法也要爭取到死緩,為的就是最終有出來的那麼一天。是人都知道,活著就是一種幸福,做個自由的人更是一種幸福。

而國外就不同了,特別是那些西方國家,很多是廢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終身監禁。他們的終身監禁,跟我們的終身監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實的終身坐牢,沒有假釋一說,也沒有減刑一說。一輩子就在牢裡,終其一身。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個人一輩子在一間小小的黑暗的房子裡過一輩子是什麼滋味?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麼?所以,雖說西方很多國家沒有死刑,但它們的終身監禁比死還可怕,這也是西方很多惡性案件嫌疑犯寧願自殺也不願被抓的原因。因為一旦被逮著,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來,死刑和終身監禁哪個懲罰更加痛苦就很明顯了。在國內肯定是死刑更嚴更加痛苦;而在國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國家,毫無疑問是終身監禁更加痛苦。


海哥觀世事


以法律意義上看,死刑絕對比無期要重。以人性來看,我覺得死刑和無期是對等的,沒有誰重誰輕之分,半斤八兩。


在看守所的2年,我接觸過無數的犯人,也看過無數的判決。可以這樣說,只要判你10年以上,你的人生就已經廢了,沒有了光彩沒有了意義。

比如,你現在25歲,被判了10年,等你出來後已經35歲了。自己最美好的時光已經過去,已經半廢了,還有什麼希望?還有什麼理想?除非你們家很有錢,否則你的這一生已經黯淡無光。

有個犯人犯拐賣兒童罪判了11年,被判的時候他已經55歲了,等出獄,他60多歲,還有什麼追求?出來就是等死,還不如直接判死刑。


我遇到過很多判10年以上,無期,死緩的犯人,他們很多都認為還不如判他死刑,這樣一了百了,即使以後出來自己也沒什麼用了,死刑一閉眼的事情,還不用坐牢受苦。

所以,很多人都說什麼什麼必須死刑什麼的,其實有時候他們還情願被判死刑,因為坐牢就是受苦,更多的就是對人生已經沒有了希望,這一輩子廢了,還不如死了。


因此,在我認為死刑和無期是對等的,一個是立馬死,一個是生不如死。

如果是你殺了人,你是情願被判處無期徒刑還是判你死刑?

或許在你心理,還是死刑吧,畢竟坐牢很難熬,即使熬過去了,出獄了。這世界還和你有關係?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個人覺得死刑更加痛苦,畢竟螻蟻尚且貪生,逃避死亡更是人的一種本能。如果見識過死刑犯臨行前的那種痛苦,便會明白這個道理。


在這裡,首先給大家介紹一下終生監禁制度。終生監禁制度是針對貪汙罪犯的,如果構成貪汙罪的犯罪分子,其貪汙數額特別巨大,並視國家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的,那麼人民法院可以視其情節輕重,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終生監禁。即對該貪汙罪犯判處死緩,死緩考驗期結束以後轉為無期徒刑,但是終生不得減刑、假釋。也就是說,真的要把牢底坐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雖然終生監禁聽起來非常殘酷,一輩子都要在失去自由的狀態下苟活下去,真的不如一死了之。但是,相比於死刑來說,終生監禁還是要“溫和”得多。畢竟執行死刑以後,就真的什麼都沒有了,再也不能體會到生命的樂趣了,不要相信“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的迷信說法。

如果親眼見一次死刑犯的臨刑場景,就會明白這一點。死刑犯臨刑當天,在和親屬臨刑會見時,真的是痛哭流涕、悔不當初,一個勁兒地嚎啕大哭。等被押赴刑場時,整個人早已嚇得魂飛天外,身體就是一灘軟肉,全靠著攙扶手的用力攙扶,才能慢慢抵達刑場。並且,一般死刑犯的褲腿會在膝蓋部位用繩子緊緊扎住,裡邊塞滿衛生紙,以防他們大小便失禁後弄髒刑場。


以上種種,足以可見死之可怕。所以,好死不如賴活著,終生監禁怎麼也沒有死刑可怕。


冰焰


我國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對犯罪分子的生命予於剝奪,而不是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是我國主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因此也成為極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的刑罰,較死刑輕。


所以,從法律意義上說,死刑比無期徒刑更為嚴重。至於兩者誰更加痛苦,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死刑可能更加令人痛苦,因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減刑和假釋條件,是有更大的機會重獲自由的。

而死刑則不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是沒有機會享受減刑的待遇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立即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符合減刑或假釋條件的,可以減刑或假釋。

綜上,我認為,死刑無論是從嚴重程度,還是痛苦程度來說,都是比無期徒刑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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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域


死刑是短期痛苦。將痛苦濃縮成頂級煎熬極端恐懼的心理折磨。隨著死刑執行完畢,痛苦瞬間徹底釋放。只有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則是將痛苦稀釋分攤進無盡的時間裡。將時間拆現成懲罰的一部分。他的痛苦是生無可生的希望,當下就是餘生,明天就是盡頭的心理折磨。這種過程開頭是逃脫死亡的歡快,然後是時間壓迫的絕望,再就是生不如死的煎熬,最後心死而後的麻木,直至死亡。就痛苦而言,死刑與無期徒刑都逃不脫。痛苦的方式,死刑劇烈而短暫,無期煎熬而漫長。不過中國有句老話,好死不如賴活。中國人就是覺得只要不是死刑,就算輕饒了罪犯。


簡直簡直


還是終身監禁好很多,道理一,槍斃只不過是出了一口惡氣其它屁事不頂。二,讓死刑犯終身監禁一輩子在監獄裡強化勞動改造實際上對犯人來說他願意死也不願意終身監禁一輩子。三,人死了可他的靈魂是死不了的。他的靈魂在哪裡呢?他的靈魂就在殺死他哪個人的身上來回的運轉的。靈魂就是人死時的哪口氣他可任意進入人體呼吸道伴隨你活動的。所以,人不能殺人的奧秘就在這個其中。


奇龍28


死刑一死百了沒有痛苦可言,終身監禁苦不堪言,漫漫長夜鐵窗淚,悔不當初犯下罪。牢裡難有自由身,日日夜夜倍煎熬。苦是苦,想想紅軍二萬五,累是累,想想還有一囗氣。俗話說的好,好死不如賴活著,只要生命在,一切還是未知數。沒準熬到釋放日,脫胎換骨做新人!


君子蘭拒聊908


從國外的立法實踐來看,對於死刑的認識是不斷變化的,不少國家都廢止了死刑,取而代之的是終身監禁這種刑罰措施,就這個意義上而言,普遍的看法是認為死刑比終身監禁要更嚴酷。

好死不如賴活著,只要活著,就有希望,所以一些死刑犯千萬百計想要留下一命,無論是身處江湖之遠的四川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劉某,還是曾居於廟堂之高的成某某,在得知死刑判決後,都曾情緒失控過。

死亡對於活著的人來說,那是一種未知的恐懼,所以在當下,死刑還是非常有必要保留著的,至少對一部分人是可以起到震懾作用的。

不過,為了順應世界上減少死刑的潮流,糾正我國刑法“死刑偏重,生刑較輕”的結構性缺陷,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廢止了一些死刑罪名,將死刑罪名從68個減少到55個,並對一些暴力型犯罪根據情況實行限制減刑制度。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又對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貪汙罪、受賄罪,對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在決定其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同時規定對其實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進行宣判,“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因此,白恩培屬於司法實踐中被判終身監禁的第一人。


打虎拍蠅


古代的刑法是以肉體折磨為目的,基督教認為人活著就是一種折磨,其教意就是人死了就是一種解脫一種昇華,不光是基督教,我們國家的佛教也是色空之分,雞鴨鵝豬貓狗的死也是很簡單重複,生死即是簡單的重複,雖然生命只有一次而色空轉換也是很簡單沒有痛苦。而活著的痛苦才是真正的痛苦,無邊的痛苦加上絕望才是真正意義最重的懲罰,這樣看來利用人對死的恐懼來進行懲罰,甚至臨死前還打鎮靜劑,用各種注射,槍斃等速死手法其實就是減少痛苦罷了。章瑩瑩死前的痛苦是很痛烈的,而罪犯簡單的獲死刑的話,兩種結果是不對等的,所以以命低命是個偽命題,讓罪犯受盡人間的折磨,讓他們生不如死才是最恐怖的打擊。


tuofuo


終身監禁:人活著,卻已經死了。

死刑:人死了,也就了無牽掛了。

當然

求生之人

再苦再難

也要活著

求死之人

讓他活著

倒不如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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