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的重要性
1.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拆迁),大家最关心的依然是补偿(标准)问题;
(1)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① 标准制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② 标准是否能够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③ 地方标准是否低于国家标准;
(2)补偿标准的公平性;
① 同区域内补偿标准是否一致;
② 不同类型房屋是否有所区分;
2.如果不能通过签订协议或作出书面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最终往往演化为赔偿问题。
3.行政赔偿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补偿问题的终局方式。除此之外,常常是信访。
二、行政赔偿要解决的核心三个问题
1.赔什么?赔偿项目;直接损失;
2.怎么赔?赔偿方式;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复重做;
3.赔多少?赔偿数额;
三、基本原则
所有的赔偿原则都建立在依法赔偿的基础之上。
1.全面赔偿原则;
(1)《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即在于全面赔偿申请人因行政机关侵害合法权益造成的全部损害,并使之恢复或接近至合法权益被侵害前的原始状态。
(2)具体要求:
① 赔偿项目不能有遗漏;大头算一下就行。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例证: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② 赔偿标准应与时俱进;房地产市场的自身属性造成的。
1)例证:如果仅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那么赔偿申请人因侵权赔偿所得到的赔偿金,就无法实现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屋,这就无法实现对私有产权的全面保护。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裁判时应当按照判决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或者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予以赔偿。
2.填平补齐原则;
(1)最低赔偿原则;很多人也称为“损益相抵”原则。
(2)源自于德国法中关于“挖出土立方后,恢复原状”的理论。
(3)具体要求
① 因损失获得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② 赔偿效果来看,使损失消失。
3.不低于行政补偿原则;
(1)是征地拆迁案件中所衍生出的原则,也是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竞合下的基本要求。
(2)在征地拆迁中所获得的赔偿利益,不应当低于通过行政补偿程序所获得的利益。
(3)原则要求:
① 鉴于行政赔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赔偿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因此行政赔偿必须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② 惩罚性的外部体现在于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尽赔”、“应补尽补”,其内部性表现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4)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 不低于行政补偿原则,并非意味着行政赔偿等于行政补偿,甚至行政赔偿参考行政补偿或少于行政补偿。
② 切不可直接将行政补偿利益视同为全部的行政赔偿。
4.及时赔偿原则;
(1)行政机关强制拆房或推地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2)未及时赔偿的后果:支付利息:标准为同类存款基准利率。
5.问题:行政赔偿原则的确立都有先天性的制度弊端。
(1)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强拆房屋不仅少见承担刑责的判例,更少见超额赔偿的判例;
(2)执法的根源性问题在立法上的先天性规定缺失。比如律师费赔不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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