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賣淫後訂婚戒指被對方偷走,雙方均悲劇收場,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朱某(女,28歲)前幾年在廣東東莞打工,也小賺了一點錢。這不這幾年,朱某所從事的行業在東莞也不景氣,吃了上頓沒下頓。朱某於是帶著自己賺的錢高高興興地回到了老家,雖然年紀也不小了,但是憑藉著在東莞大城市的混過幾年的名聲,加上還掙了點小錢,家裡給介紹了村裡有名的老實人王某(22歲)。兩人通過幾次見面,感覺良好,於是按照農村的習俗,買了三金作為彩禮,兩人訂婚了,準備年底辦事。朱某這總算要有一個好的歸宿了。但是朱某在訂婚後居然還重操起自己不知道的舊業,朱某通過網絡約了一男子劉某進行性交易,費用500元,但是事後自己戒指被對方偷走,朱某無奈報警,戒指經過鑑定價值1萬元。

女子賣淫後訂婚戒指被對方偷走,雙方均悲劇收場,如何評價此案?

公安不但把朱某的戒指被偷走的事情查清楚了,而且還把兩人賣淫嫖娼之事也查得明明白白。老實人王某說:我婚是結不成了,而且我還要要回我的三金。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老實人王某的三金屬於彩禮,可以要回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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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人王某所買的三金,按照民間習俗屬於彩禮的範疇,王某給朱某買的三金,目的是為了和朱某結婚,彩禮的性質在法理上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兩人因為朱某賣淫違法最後導致兩人並未結婚,因此這種附條件的贈與並未成就,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予以返還

朱某和劉某進行性交易屬於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雖然我們已經廢除了收容教育制度,但是賣淫嫖娼依然是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沒有變,所以應當給予朱某和劉某行政處罰:拘留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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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偷走朱某訂婚戒指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據有關數據統計,盜竊罪在任何國家都是發案率最高的犯罪。普通盜竊如果盜竊數額較大,達到了每個省市的立案標準,就構成了盜竊罪。

朱某的戒指經過價格鑑定為1萬元,無論在哪個省,均達到了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劉某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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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一時的違法行為或許出於生活的無奈,比如有些女的因為生活困難而賣淫。但是對於朱某而言,本來是有機會擁有一個嶄新的生活,但是狗改不了吃屎,也許錢來得太容易。劉某你也太不地道了,不但嫖娼,而且盜竊,你這是利用違法進行犯罪。在我的案例中很多次出現了王某,我想說一句,王某真的不是隔壁老王,有的王某確實是老實人。

朱某和王某,一個婚姻沒了,要拘留,一個要判刑,悲劇收場的你們真有可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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