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依當然解釋·爺爺“偷走”孩子扶養合法

近日,悟空問答設問《爺爺把孩子偷走應該負什麼責任?》,並描述了具體案情:父母親離婚後生育孩子五歲,父母親經常打架吵鬧不好好的過日子,母親精神不正常,不上班啥也不幹,就知道玩花錢。爺爺奶奶把孩子給偷走藏起來扶養,會負法律責任嗎?如果走法律程序母親能贏嗎!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係

代位繼承

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本應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法律制度,我們稱之為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

依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事實上,在撫養、贍養關係上,也是如此。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有相互的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因血緣關係,決定了他們之間有特定的財產關係,同時也決定了他們之間的人身關係。

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總則》第27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經該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的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

  • 正常情況下,第一順位監護人存在,能否排除第二順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監護權呢?

監護權事實上不是權利,而是職責。我們不能認為,正常的父母因特殊原因不在場,其他順位的人在場沒有監護權;同樣也不能認為,第一順位與其他順位的監護人均在場,第一順位的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次順位的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有利未成年的監護職責應當行使,而不應當考慮順位。從該意義上觀察,監護職責強調的是義務,而不是權利或權力。

悟空問答描述的“孩子的母親精神不正常,不上班啥也不幹,就知道玩花錢”,說明該母親沒有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行監護職責不全面,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行使缺位的監護職責。

探望權的主體

一般認為,婚姻法規定的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親一方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婚姻存續期間因夫妻共同生活,不存在探望權的問題。依倫理,無論夫妻關係存續,還是夫妻“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當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討論的場合應當基於親權,而親權關係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本悟空問答中的爺爺奶奶履行監護職責時不應當妨礙母親探望權的行使。

實踐中,正是由於對於以上職責與權利的混同,許多人產生了錯誤的理解。包括司法裁判認為,夫妻離婚後,子女必須與直接扶養人共同生活,其他監護人只有探望權。依倫理和最有利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當監護職責存在缺陷時,其他監護人可以自動行使。只有監護職責妨礙了探望權行使時,法律才可以干涉。從此意義上觀察,被監護人的意思可能決定了直接扶養人的選擇。

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保護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而非監護權。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同意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未成年人的反對則是應當考慮的事實。另一方面,監護權應當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行使,濫用監護權的行為不可能成為排除犯罪的理由。現實生活中,被拐騙的兒童脫離貧困的家庭,過上美好的生活不是免責的理由,那麼本問中的爺爺奶奶把孩子給偷走藏起來扶養,是否構成拐騙兒童罪?

罪刑法定原則的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爺爺奶奶把孩子給偷走藏起來扶養,從表面上看,未成年人的同意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騙兒童罪的規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爺爺奶奶的扶養行為並沒有侵犯孩子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依倫理及監護職責的要求,爺爺“偷走”孩子的行為沒有“非法”性評價的可能性。

  • 本文通過以上分析,爺爺奶奶把孩子給偷走藏起來扶養,因缺乏侵權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主觀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母親如果走法律程序,其探望權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現實生活中,由於對監護權職責認同產生了爭議,可能裁判母親直接扶養,但孩子的人身沒有可直接執行的內容,事實上不可以直接執行。

法考內容︱依當然解釋·爺爺“偷走”孩子扶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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