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過“經濟適用房”算不算 “他處有房”,是否動遷同住人?

享受過“經濟適用房”算不算 “他處有房”,是否動遷同住人?


在動遷中,有兩個地方會涉及“他處有房”。一個是在居住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或者承租人因居住困難,申請託底保障時,會對“他處有房”進行認定。一個是在公房拆遷中,因為動遷利益屬於承租人和“同住人”,當被徵收的利益相關人對此有異議時,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認定是否屬於“他處有房”而排除為“同住人”,不能享受動遷利益。

申請託底保障時“經濟適用房”算不算“他處有房”

在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可以居住困難為由,申請託底保障,即俗稱的“數人頭”。接受申請及認定方均為該地塊的徵收事務所。受理後,徵收事務所對申請戶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然後由市、區相關部門對申請戶的他處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在住房情況核查中,即會將申請人是否獲得過“經濟適用房”考慮在內。

也就是說,如果申請人享受過“經濟適用房”,即算“他處有房”,“經濟適用房”計算在內的人均居住面積不構成居住困難標準的,則不能享受託底保障。


公房動遷中“同住人”的“他處有房”是否包括“經濟適用房”

在公房動遷中,關於“同住人”資格的認定,只能由法院進行。

在上海市範圍內,法院對於“同住人”的資格認定,主要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4]3號文,以及參考《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

在上述文件中,明確了一個宗旨,“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而對於“經濟適用房”是否屬於福利性質的分房,並未進行認定。

我們只能從實際案例中來看上海各級法官對於“經濟適用房”是否屬於“他處有房”是如何判定的。

1. 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滬02民終11669號判決中,法官寫到:

“本院認為…通河三村房屋系經濟適用房性質並非福利性質”。


2.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9民初20793號案件判決中,法官寫到:

“孫某4雖按政策購買了經濟適用房,但此類住房需要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且為有限產權,其福利性質與公房、動遷安置畢竟有所不同,難以據此認定當事人在他處已獲得了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故應認定孫某4仍為係爭房屋的安置對象。”


3.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15)黃浦民四(民)初字第2269號案件判決中,法官寫到: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安置款、安置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被告華X為係爭房屋徵收共同居住人。原告華旭戶籍在係爭房屋內,雖然其曾於2014年取得松江區泗涇鎮泗凱路XXX弄XXX號XXX室經濟適用住房,但該房屋不屬於上述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在上述判決中,法官均否認“經濟適用房”為福利性質的分房,故即使享受過經濟適用房,仍可認定為“同住人”,享受動遷利益。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意見雖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也存在例外判決,例如:

1. 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9民初10804號案件中,法官寫到:

“本院認為,原告雖自2011年起因上學方便入住係爭房屋,但原告及其母親陳某某共同共有浦連路房屋產權,該房屋系經濟適用房,為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且居住不困難。。。。故原、被告均非係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 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5)長民四(民)初字第302號案件判決中,法官寫到:

“本院認為,國有土地上的公房拆遷中所指同住人,係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原告殷B戶口雖然在長寧路房屋內,但其已經取得了經濟適用房,應視為享受了國家福利性質保障住房,故不符合同住人的條件,不應享有長寧路房屋的動遷利益。”

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是因為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在上級法院並無明確判決意見的情況下,法官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係爭各方對房屋來源的貢獻、戶籍情況、實際居住情況後進行自由裁量。因此當事人在爭取動遷利益時,不應只關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條法律規定,而要向法官充分陳述己方應享有動遷利益的事實和理由。

動拆遷房產糾紛涉及各種家庭和歷史因素,因此頗為複雜。若您有任何疑問,可點擊“瞭解更多”直接諮詢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