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體不適格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中適格的當事人不僅關係到案件的審理程序,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裁判結果。近日,大通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因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9月6日,原告陳某給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工配件,後經該公司員工在計件明細單簽字認可,共計加工費20646元,被告吳某給付2000元,剩餘加工費18646元至今未付。在此期間,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該筆加工費,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不給付,雙方產生糾紛,陳某起訴至法院。


被告主體不適格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稱給被告加工配件,被告是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所提供的證據(清單)上無被告吳某的簽名。經核查,被告是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原告與被告吳某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不是適格主體;原告起訴被告,屬於訴訟主體不當,即被告不明確。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主體不適格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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