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货不对版”,退一赔三? 车商把“性能版”当“加强版”卖,购车者索赔180多万

喜提新车美滋滋,可如果发现买到的车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一款,甚至是翻新过的,那可太糟心了。买车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维权?


近日,海沧法院公布了两起买车合同纠纷典型案件。法官提醒,因购车引发纠纷导致“退一赔三”,应满足两个条件。


案例 开了半年,发现不是“加强版”
崔先生夫妻二人之前斥资60多万元,向厦门一家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加强版”的越野车。然而,这车开了半年后,小两口发现,自己的车并非“加强版”,而是“性能版”。
近日,崔先生与卖车的车商协商不成后,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金额高达180多万元。
这种情况,车商该不该三倍赔偿。本案的争议在于:卖家销售时是否明知该型号车辆是“性能版”而非“加强版”。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该品牌汽车官网对该型号车辆的“性能版”及“性能加强版”并未特别标注或区分展示;卖家提供的进口资料、规格配置表、参数配置表亦证实两款车型在进口之时并未特别标注,其规格、参数等无明显差别,仅在主动电磁感应悬挂系统及19英寸轻量化锻造轮毂方面的配置上存在差别。
第二,讼争车辆的PDI检测表显示,在诸多检测项目中,均无法辨识讼争车辆的具体车型,即讼争车辆的PDI检测无法使卖家知悉讼争车辆并非“加强版”车辆。


第三,讼争车辆系新款,卖家于收到讼争车辆不久后即销售予崔先生夫妻二人,因该款车辆的“性能版”及“加强版”差别细微且非常规检测所能辨识,卖家在此短暂期间未能充分了解或识别、检测出讼争车辆并非“加强版”车型亦符合常理。
当然,法院也认为,卖家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未能及时掌握并如实告知买家商品的性能、配置、参数等细节,明显存在疏忽的过错。
因此,海沧法院分析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卖家销售时明知该型号车辆是“性能版”而非“加强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卖家支付给买家10万元。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瑕疵与欺诈?

经营者交付车辆与约定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经营者明知车辆存在瑕疵而交付的,则应当结合相关瑕疵是否关乎汽车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关乎实质性财产利益,以及该瑕疵是否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恶意。
与一般消费品不同的是,汽车类商品金额巨大,一旦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将赋予消费者巨大的维权利益。

因此,在汽车消费领域,过度维权的现象日益严重。本案探讨的是履行过程的消费欺诈认定问题,在兼顾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重价值指导下,厘定了瑕疵履行与欺诈之间的界限,对于高发的同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车交付后,显示已开12公里
购车人小婷与厦门一家汽车4S店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值40万元左右的全新中高档轿车。4S店向小婷承诺所售车辆系原装出厂、符合中国规格,并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车辆交付后,小婷发现所购车辆存在维修记录(车前盖喷漆、拆卸和安装车前盖)且显示公里数为12公里。
小婷认为,4S店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未明确具体地将售出车辆已经过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4S店隐瞒真实情况,使小婷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
最终,在海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4S店为小婷置换一辆全新轿车,该车车辆购置税、车辆上牌费等费用均由被告4S店负担。
法官说法
满足两条件“退一赔三”

因购车引发纠纷导致“退一赔三”,应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第二,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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