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熊孩子豪擲5萬餘元買Q幣 天貓竟如此迴應

近日,陳女士在《百姓之聲》欄目投訴稱,自家10歲小孩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玩手機遊戲,通過在遊戲內通過微信登陸和消費,和支付寶渠道在天貓商城充值Q幣消費總計近5.3萬元。據瞭解,此次陳女士的小孩是部分在遊戲內消費,另一部分在天貓商城內購買Q幣。目前在騰訊遊戲內購買所花費的金額,騰訊承諾進行部分關懷退款。而天貓方面以虛擬產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江西一熊孩子豪擲5萬餘元買Q幣 天貓竟如此回應

輸入QQ號後再輸入支付密碼就可以購買Q幣


天貓商城雖然提示滿18歲購買卻未能確認是否為本人購買

  

記者在天貓商城,Q幣的購買界面中看到溫馨提示,據文化部規定,購買網遊類商品,必須年滿18週歲。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還貨,如非必須,請謹慎購買。


陳女士解釋稱,天貓的賬號是自己登陸的,打開就可以登陸,孩子輸入了支付密碼就可以購買,而且一經購買就不能退換,這個規定也有點霸道。購買過程也無確認是否是本人購買,也未進行人臉識別等保障措施。而充值的QQ號屬於是孩子使用,但是經過了陳女士的實名認證。


10年前文化部已叫停向未成年人支付虛擬貨幣

  

2010年6月,文化部出臺的《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絡遊戲進行管理和規範的部門規章,《辦法》對網遊的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新規提出的“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律師分析未成年人買虛擬貨幣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劉太金律師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買賣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此事件中陳女士的孩子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締約能力,訂立合同後許某作為監護人並沒有追認合同為有效,此合同也不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因此該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監護人的追認而無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家長事後向遊戲公司要求退款的行為是合法的,遊戲公司應當退還。實踐中不少遊戲公司拒絕退還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這類案件舉證難。按照一般民事證據規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既然孩子父母主張退款,那需要由父母來證明充值行為系孩子所為並家長不知情。

 

雙方都有責任都應該加強未成年人的監管

 

律師稱,“至於退款的金額,則涉及遊戲公司和家長的責任劃分。我國《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同時,由於家長未盡到監管義務,未將支付密碼妥善保管,家長應承擔部分責任,遊戲公司可部分退還遊戲支出。”


我國互聯網發展迅速,立法有滯後現象,目前此類事件多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律師提醒,目前互聯網公司在關於保護未成年人遊戲消費方面已做出了努力,家長同樣要盡到教育和監管義務。


來源 : 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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