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通過!福建確定延長……

延長生育津貼發放天數

明確流產假天數

夫妻都有育兒假

……

福建省通過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將於5月1日實施!

其中有不少惠及女性的保護措施,

一起來看!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於3月20日獲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對適用範圍、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流產假天數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自2005年元旦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推動了我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立法工作走在全國前列。2019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對條例的名稱和適用範圍作出了修改。


《條例》將此前的適用範圍由“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女職工”擴大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據悉,《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後,勞動保護措施多惠及81.2萬名女職工,增加近25.5%。


《條例》共26條,此次修訂主要有以下亮點:


延長生育津貼發放天數


這是《條例》修訂過程中最大的亮點。由原來按98天產假標準發放生育津貼,修改為“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天,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據初步測算,我省生育津貼一年將多發放給女職工4億多元,女職工產假期間收入更有保障。


規定生育津貼標準


生育津貼按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每月三十天進行折算。國家機關、財政核撥或者核補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仍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向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明確流產假天數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具有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條例》規定: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8天。


滿足職工群眾對三週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週歲。哺乳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不低於生育津貼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強調女職工健康檢查內容


把宮頸癌、乳腺癌篩查列入女職工婦科體檢內容,規定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的婦科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發放衛生用品和衛生費


新增“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向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者費用”,加強對經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為用人單位發放衛生用品或衛生費提供依據。


覆蓋更年期保護


新增“由縣級以上的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且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為其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條款,實現對女職工覆蓋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勞動保護。


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新增“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產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投訴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充分保障女職工基本人權,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


《條例》同時還對勞動保護監督職責分工、產假期限、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侵害女職工權益法律責任及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修訂,對部分法條順序進行合理調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