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億豐企業集團濟寧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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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9)魯0811執4816號

上海億豐企業集團濟寧投資有限公司:

本院於2019年08月0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許鵬、唐英、許文 華、王婷婷申請 執行你單位執行案由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 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 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 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 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陳維輝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 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 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 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 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 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 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 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 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 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

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 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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