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權 —— 美國綠卡

美國綠卡,正式名稱為美國永久居民卡,是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頒發給移民的文件,以證明持證人已被授予永久居留美國的特權。持有綠卡的人被稱為合法永久居民。目前美國估計有1320萬綠卡持有人,其中890萬有條件申請美國公民資格,而大約有65,000人在美軍部隊服役。

永久居留權 —— 美國綠卡

美國綠卡 - 2010年版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已連續居住至少五年,並且具有良好品格,根據法律有權獲得美國國籍。

綠卡申請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決定,但在某些情況下,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成員可以代表美國總檢察長行事,可以授予永久居留權。

綠卡持有人在受到刑事定罪後可能會被撤銷,特別是涉及嚴重的罪行,如15年有期徒刑。


美國綠卡類別


美國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規定,外籍人士主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基於家庭關係

IR-1:美國公民配偶

IR-2: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IR-3:美國公民在海外收養外籍孤兒

IR-4: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收養的外籍孤兒

IR-5:21歲以上美國公民的外籍父母

FB-1 (F-1):美國公民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

FB-2 (F-2):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

FB-3 (F-3):美國公民已婚的子女

FB-4 (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基於僱傭關係

EB-1 (E-1):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方面的傑出人才;行業內廣為認可的職業和研究領域傑出人才(至少三年教學或研究經驗;通過公司內部調動轉到美國境內美海外分部經理)

EB-2 (E-2):擁有高階學位(博士、碩士或取得學士學位外加至少五年專業經驗)的專業人員;在科學、藝術、商業領域具有優秀的技能的專業人員

EB-3 (E-3):熟練工人

EB-4 (E-4):特殊職業移民,例如宗教工作者、現任或曾任美國政府僱員等

EB-5 (E-5):投資者


多元化移民簽證

政治庇護

難民


美國永久居民的權利和責任

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具有某些權利和責任,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及其他聯邦機構)強調指出,這些權利和責任是:


權利

1、在美國永久居住;

2、加入美國武裝部隊並在其中服務,包括在許多執法機構中擔任公職;

3、在美國任何地方工作(大多數聯邦工作和一些與聯邦政府簽訂合同的公司除外);

4、受美國法律,其居住的州和當地司法管轄區的平等保護;

5、自由外出美國旅行,最長可達一年;

6、擔保某些家庭成員作為合法永久居民移民到美國。這些家庭成員是: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


職責範圍

1、必須遵守美國的所有法律,包括州和地區法律;

2、必須提交所得稅申報表並將收入報告給美國國稅局(IRS)和州稅務機關;

3、向美國兵役登記局註冊(但僅適用於18至25歲的男性)。


放棄或喪失永久居民身份


綠卡持有人可以通過向美國大使館提交綠卡I-407表格來放棄永久居留權。在某些情況下,永久居留身份也有可能會被動喪失:


1、這包括犯下使某人離開美國的犯罪行為;

2、如果某人搬到另一個國家永久居住,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365天(在離開之前未獲得重新入境許可),也可能會導致該人放棄其永久居民身份;

3、未針對其全球收入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4、如果發現永久居民的申請理由是欺詐性的,也可能會失去永久居民的身份。


而綠卡過期沒有更新不會導致身份喪失。失去永久居留權的人可立即從美國遣返,必須儘快離開該國,否則將面臨驅逐和遣返。在某些情況下,該人可能被禁止進入該國三年或七年,甚至被永久禁止入境。


放棄綠卡的稅費

在過去15年的8年中擁有綠卡並選擇放棄綠卡的外國人,將被徵收移居國外稅,對世界各地超過60萬美元的未實現收益徵稅。

但是,這僅適用於那些每年聯邦稅負超過$ 139,000或身價超過200萬美元,或未向美國國稅局證明他們過去五年一直遵守美國聯邦稅義務的人。

如果未放棄綠卡,則持有人在美國境外居住或工作時(無論是否在其本國內)都將受到雙重徵稅。

永久居留權 —— 美國綠卡

美國綠卡 - 2017年版(最新版)

美國永久居民不是美國公民,仍然擁有原來國家的公民身份,但其永久居民身份允許其在自由出入美國,在美國無限期居住和工作,並在滿足在美居住時間條件後申請成為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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