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標準和管理體制

1、城市防洪標準:1995年水利部主編,建設部批准的GB50201-94《防洪標準》對城市防洪標準作出瞭如下規定:城市應根據其社會經濟地位的重要性或非農業人口的數量分為4個等級。一級,特別重要的城市,非農業人口大於等於150萬人,防洪標準[重現期(年)]大於等於200;二級,重要的城市,人口50至150萬,按100-200年;三級,中等城市,人口20-50萬,防洪標準50-100;四級,一般城鎮,小於等於20萬人,按20-50年。城市可以分為幾個部分單獨進行防護的,各防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及防護區非農業人口的數量,按防洪標準確定。

2、城市防洪管理體制。1987年以前,我國城市防洪工作由國家建設部門主管。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全國的城市防洪工作歸口水利部門。目前,城建管理的城市221座,佔總數的35%,水利部門管理的城市315座,佔49%,其餘城市由其他部門管理。《中國城市防洪》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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