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遺產繼承,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之間的“塑料姐弟情”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近年來,江蘇法院家事案件每年均在10萬件以上。妥善化解各類家事糾紛,有效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定紛止爭、創傷治癒的職能是當前人民法院有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

近日,省法院和省婦聯聯合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發佈具有典型意義的婚姻家庭十大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與引領功能,彰顯家庭文明新風尚。下面,我們和大家分享一則同代疑似血親不適用親子關係推定規則的案例。

一、案情

黃某(男)與季某(女)於1982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黃甲。2017年11月,黃某病故。張乙的母親張某作為張乙的法定代理人,以張乙的名義訴至法院稱張乙系黃某的親生兒子且與黃某以父子名義共同生活,張乙應繼承黃某40%的遺產。張某提供了DNA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載明送檢的標記為“大”的毛髮供者的基因型符合作為標記為“小”的毛髮供者親生父親的遺傳基因條件,張某稱“大”和“小”毛髮供者分別為黃某和張乙。張某另提供其與黃某的照片及黃某親友等人的談話錄音等證據,以證明黃某與張乙系父子關係。為了進一步確認其與黃某的親子關係,張乙向法院申請就其與黃甲之間是否具有血緣關係進行鑑定。黃甲明確表示不同意進行DNA比對檢驗。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張某無法證明標記為“大”的送檢毛髮來源於黃某,其提供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亦非確定黃某與張乙存在親子關係的確切證據;第二,法院不宜強制黃甲與張乙進行DNA比對;第三,同輩疑似血親並不適用親子關係不利推定原則。綜上,在無法確定張乙與黃某存在親子關係的情況下,張乙無權繼承黃某的遺產。張乙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律師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所確立的親子關係推定規則系建立在主張方提供初步必要證據的前提之下,且存在嚴格的適用邊界,即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間,而並不適用於兄弟姐妹之間。身份關係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又與財產關係緊密相聯,隨意擴大親子關係推定規則適用主體的範圍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精神。婚生子女並無配合非婚生子女進行親子鑑定的義務,更不適用親子關係推定規則。

以上就是今天的內容,接下來我們還會和大家分享其他幾則婚姻家事類的經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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