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注意,人走股留公司回购的章程你注意了吗?有什么后果?

公司股东注意,人走股留公司回购的章程你注意了吗?有什么后果?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推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但在国企改制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国企改制中职工转为股东,初始章程中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的条款,职工在退股后又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初始章程中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的条款是否有效成为该类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

案例检索

2018年最高院发布了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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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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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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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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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根据大华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文军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均产生约束力。大华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宋文军之所以成为大华公司的股东,原因在于宋文军与大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宋文军与大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宋文军则没有成为大华公司股东的可能性。

大华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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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结果: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行为,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股权行使涉及公司的程序和条件是可以约定的。本案中大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即在初始章程中约定了“人走股留,公司回购”的条款,应为当事人自身处分权利之意思表示,应当确认有效。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宋文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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