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有預付卡在疫情期間到期,自認倒黴,其實這是錯誤理解

日常中,消費者經常有一個誤區,認為預付卡使用期限屆滿後,預付卡就失效了,就聽經營者的解釋算了,自認倒黴。其實這是錯誤理解。


消費者持有預付卡在疫情期間到期,自認倒黴,其實這是錯誤理解


去年3月份,蕭山的李先生在蕭山某健身會所辦了一張健身卡,價值2000元,時間為一年。今年由於疫情的影響,李先生2月份無法前往健身房鍛鍊。疫情初期健身會所沒有關門,但李先生出於安全考慮,一直沒有去會所健身。後來由於疫情的發展會所暫停營業了。“會所一直沒有通知會員,也沒有告知如何解決疫情期間沒有享受服務的問題。”李先生擔心會員卡到期後,會所不延長會員使用期限。

李先生健身年卡屬於預付卡消費合同一種消費服務合同,屬服務消費合同。預付卡消費合同屬繼續性合同,具有較高的風險。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

消費者持有預付卡在疫情期間到期,自認倒黴,其實這是錯誤理解


在預付卡消費中,合同內容是在預付額度或者一定期限內,經多次消費方得實現,具有繼續性的特點。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經營者財務、經營狀況的影響,具有較大的風險。

服務質量縮水或者不符合預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全面履行原則要求經營者應當嚴格遵照約定的方式、內容和種類提供服務。一般而言,對於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時,消費者可以拒絕受領,並要求其承擔變更服務、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同時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消費者持有預付卡在疫情期間到期,自認倒黴,其實這是錯誤理解


在預付卡消費中,消費者通常是基於先前的宣傳或消費體驗而選擇預付一定款項從而對一定期限內的服務做出長期性的安排,其目的是期望在該段期限內持續享受到該約定的服務。同時,由於其已提前履行了主要義務,缺乏對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抗辯及必要的違約救濟途徑,因此基於利益平衡及權利救濟的需要,對該類情況賦予消費者相對充分的選擇權。

消費者持有預付卡在疫情期間到期,自認倒黴,其實這是錯誤理解


消費者持有預付卡在疫情期間到期,能否要求經營者延長使用期限或退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也即預付卡無法使用屬於不可抗力所致。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可以根據疫情對不同預付卡使用的影響程度而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延長卡期、變更主體等。但如果商家疫情期間或疫情過後由於資金鍊斷裂等其他原因無法恢復營業、致使消費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消費者便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商家退還相應的預付卡餘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