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到底要不要還?

彩禮到底要不要還?

2015年農曆十二月二十六被告張某和原告劉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農曆正月初六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6年2月26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前劉某收取了張某所送過大禮38800元、上轎禮10000元及“三金”等,婚後無子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劉某曾提起訴訟,要求和張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訴稱:要求和張某離婚,嫁妝歸其個人所有,本案訴訟費用由張某承擔。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劉某應返還彩禮48800元及“三金”。


法院認為,劉某和張某雖然是自願登記結婚,但自雙方外出打工以後,較少溝通和了解,互不聯繫,不盡夫妻義務,雖經判決不準離婚後,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無法進行和好。現劉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和張某離婚,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劉某要求和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劉某的嫁妝系其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劉某婚前先後共收取張某彩禮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慮到劉某與張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後,劉某應酌情返還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彩禮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為宜。故張某要求劉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屬於贈與性質,可不予返還。


法院判決:

(1)准許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2)劉某的嫁妝歸劉某所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3)劉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張某彩禮款24400元。


彩禮到底要不要還?


裁判思路

1、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1)《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對於辦理結婚登記後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那麼辦理結婚登記後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對這一原則予以了確認。


(2)對於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3)彩禮具有較為濃重的風俗習慣色彩,在農村及經濟落後地區較為普遍,且動輒十幾萬元的彩禮亦有愈演愈烈之勢。對於結婚時間較短

(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五萬元以上),可以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返還比例不宜過高。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已對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如果沒有證據證實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人民法院原則不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2)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即在雙方離婚訴訟中或在離婚後提起,如果在離婚後提起,應注意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3)針對農村及經濟落後地區愈演愈烈的彩禮之風,司法實踐中對於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會按照一定比例返還,並非全額返還。

彩禮到底要不要還?

裁判規則

1、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08]243號)


一、關於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問題

……

(一)關於返還彩禮糾紛的處理問題。要準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適用司法解釋的精神,將返還彩禮的範圍主要限制在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情形下,對男女雙方結婚時間比較短或者結婚後未同居生活的,要準確判定司法解釋規定的“生活困難”的標準,即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以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對於男女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遼高法[2009]120號)


24.關於請求返還彩禮的適應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三項彩禮返還條件屬原則性規定,審判實踐中遇到特殊情況,可根據該原則性規定的精神靈活掌握。對於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時間較長,甚至生育子女的,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原則上不應予以支持。


專家觀點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本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有人為了騙取對方的錢財,以結婚為誘餌要求對方給付價值不菲的彩禮,但登記後並不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這種為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的騙婚行為,也極大地損害了給付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在一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的,實踐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築,生活陷入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的話,很容易激化矛盾。——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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