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万亿元保险资管市场迎新规,引导长期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2.76万亿元保险资管市场迎新规,引导长期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2.76万亿元保险资管市场迎新规,引导长期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3月25日,作为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亮相,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因此,上述《办法》的发布对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哪些领域?“金融1号院”为读者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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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市场有多大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稳步展开。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从投资领域来看,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在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方面,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同时,《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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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意见被采纳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上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后续产品配套细则中采纳。”银保监会表示。


其中,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办法》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对此,业界人士认为,将长期资金纳入投资者范围,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积极引导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服务民生建设,同时也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创新产品设计和运作。


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发展受到冲击,在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方面,保险等长期资金也能发挥大作用。在基础建设、大健康、公共卫生等领域,险资也都能积极开展投资。


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办法》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这将弥补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不足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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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私募定位与底线思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了上述《办法》的四个原则,


  • 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 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


  • 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同时,上述《办法》是保险资管产品的“母办法”,后续银保监会还将针对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出台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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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什么


上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共有14类,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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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风险防控


在“放开前端、管住中后端”的监管思路下,风险防控是一个重要课题。上述《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


  • 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 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 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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