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那些事~後傳


利息那些事~後傳

一、適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時間——“貸款基準利率取消後”

在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那些事~》中對利息標準的表述進行了探討,結合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又被稱為“《九民紀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清算破產庭關於利息訴請統一表述的意見》,認為在判決中不應該在還沒有取消原貸款基準利率的時間內也適用LPR,應當按照“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原則,在不同時間內分別適用貸款基準利率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後在2020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在裁判中統一貸款利率計付標準的通知》,其中肯定了分段適用的思路。經過兩個月左右的實踐,3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中統一貸款利率計付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作出瞭解答,其中第一條通過明確出臺前述通知的目的,進一步的明確了“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為貸款利率計算標準適用應當是在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取消後”。

二、適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範圍——“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涉及的所有案件類型”

《通知》第二條中關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範圍,明確不僅侷限於借款合同,還適用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類型

三、已作出的判決的處理——“執行一併處理或二審改判”

《通知》第三條中對於已作出判決的處理規定如下:“本通知施行前判決已生效的案 件,無需變更文書主文表述,可在執行階段一併處理;本通知施行 前已經作出的一審判決,主文表述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二審可 作改判處理,但該類案件不認定為瑕疵案件。”也即“進入二審的可以改判,沒有進入二審的在執行階段一併處理”。

四、利息計算截止日的表述——“根據原告訴請判決利息計算截止日”

在浙江高院對《通知》的解答中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信息,就是對利息計算截止日的表述。解答中:“我們注意到,該判決主文中關於利息計算截止日的表述與該案原告在訴請中主張的利息計算截止日一致。因此,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等案件具體情況,相應判決利息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實際履行之日’ 等”可以簡單的概括原則為“根據原告訴請判決利息計算截止日”。

五、實際履行之日作為截止日可利息利益最大化——“遲延期間繼續享有一般債務利息”

根據“根據原告訴請判決利息計算截止日”的原則,在撰寫涉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時,應當注意截止日期的具體明確與謹慎選擇。將截止日期確定為“實際履行之日”,相較於“判決生效之日”、“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可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判決中會確定具體的履行期限,所以利息計算截止日的不同不會影響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幾種截止日沒有差異。其次,如果以實際履行之日為利息計算截止日,利息與履行相掛鉤,一天不履行完一天就得計息,不會影響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一般債務利息仍應當計算並支付。而其他的“判決生效之日”、“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作為截止日,則在遲延期間就無一般債務利息。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在之前的推送《利息那些事~》中有較為詳細介紹的內容,就不再過多的贅述了,可以關注回覆“利息那些事”獲取推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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