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43種情形

企業員工產生工傷後是最容易產生勞動糾紛的情形之一,不僅是因為涉及到的工傷賠償數額較大,工傷認定過程複雜也是產生糾紛主要原因。

工傷,在大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認知中,只有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受傷才能認定為工傷。

對工傷有深入瞭解過的,會知道《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的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以及第十五條規定的3種視同工傷情形。

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10種情形外,還有一些實施意見、司法解釋或地方性規定中也增加了很多可認定工傷的情形,經過梳理後發現竟然有43種可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情形。

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43種情形

1、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收到意外傷害;

2、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3、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4、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5、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6、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並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超出本崗位職責範圍的行為受到傷害的;

8、在工作時間,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事故傷害的;

9、在連續工作過程中和工作場所內,因就餐、工間休息、如廁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動時所受的傷害;

10、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43種情形

1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

12、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患職業病的;

13、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

14、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

15、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須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16、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7、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8、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43種情形

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0、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1、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2、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2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5、在工作時間和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後因崗位特殊導致救治延誤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6、在工作時間和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後因崗位特殊導致救治延誤病情加重,……搶救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43種情形

2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8、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因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29、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30、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1、見義勇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2、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33、在工作時間,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事故傷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34、職工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急性中毒,經安監部門確認、衛生防疫部門驗證或職業病診斷機構證明的;

35、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36、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防治疫病而感染該疫病的;

37、受用人單位指派往疫區防治疫病途中感染該疫病的;

工作、出差、上下班途中受傷,可認定為工傷的43種情形

38、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39、在工作時間,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0、因工外出期間,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文娛和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1、因參加各級工會或者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的療休養所受的傷害,但單位承擔費用由職工自行安排的療休養除外。

4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4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以上43種情形認定為工傷,但具有以下4種情形之一的,即使屬於上述43種情形之一,也不屬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因工外出+非因工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五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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