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一物二賣”問題時應堅持的幾個原則

處理“一物二賣”問題時應堅持的幾個原則

1.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如果“一物二賣”以後,兩份買賣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訴請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就是兩份合同的效力問題。按照過去的思路,應當認定先簽訂的合同有效,後簽訂的合同無效。但是,我們現在對該問題的審判思路已經改變了,我們認為,應當認定這兩份合同都有效。因為,只要不存在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而自願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2.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 如果兩份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那麼應該保護哪一份合同呢?我們認為,如果兩份合同均未履行,兩位買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權,就應當判決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後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由於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較之過去的處理方法顯然更加妥當,對於制裁不誠信當事人也更為有利。因為,如果直接認定後簽訂的合同無效,不誠信一方當事人就無約可違,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第二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然而根據締約過失責任規則,買受人只能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買受人沒有損失,就不能制裁出賣人。相反,如果我們認定前後簽訂的合同都有效,沒有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就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存在不誠信行為的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雙方約定了違約金,並且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不是過度高於實際損失,法院就可以予以支持。

3.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關於“一物二賣”問題的第二種情況是,其中一名買受人已經取得了標的物所有權,但是尚未取得對物的佔有。此時,應當如何處理兩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呢?例如,甲將房屋出讓給乙,在合同未履行的情況下,甲又將該房屋出讓給丙,並依據合同約定將該房屋過戶登記到丙的名下。按照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物權變動原則,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對於這種情況下的“一物二 賣”問題,我們在處理時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前後簽訂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二是已經取得物權的當事人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要貫徹“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對於房屋的取得擁有的是一種期待權,而物權人對於房屋的取得擁有的是一種既得權,應當優先於債權得到保護。這是目前我國《物權法》所確定的處理原則,這種做法有利於維護物權關係的穩定。三是未取得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其合同目的已經落空,不可能再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佔有在先的原則 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其中一個買受人已經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但未取得所有權;另一個買受人雖然支付了訂金或購房款,但未佔有標的物,亦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呢?例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將其所有的一處房屋出讓給乙,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亦未交付房屋。後因房價上漲,甲將同一房屋出讓給丙,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已經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丙。乙丙兩人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呢?丙是應當將其已經佔有的房屋退還,還是有權請求甲將房屋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呢?我們認為,第一,應當認定前後兩份買賣合同均有效。第二,已經佔有買賣標的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權。物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佔有屬於物權的權能之一,佔有權是物權的核心。因為,只有佔有物,才能使用物,從物上取得收益,以及對物作出處分。我們認為,當某一民事主體佔有物時,即已經享有了對該物的部分物權權能。我國現行《物權法》的欠缺之一就是未對佔有權作出足夠細緻的規定。佔有是日常生活中民事主體對物的一種常見狀態,如果當事人已經取得房屋鑰匙、搬進房屋居住,就已經享有了對房屋的佔有權,該佔有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另一買受人雖然支付了訂金或購房款,但是隻享有對物的債權。佔有權較之還屬於期待權的買賣合同項下的債權而言,應當優先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儘管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簽訂在甲與乙的買賣合同之後,但是由於丙已經佔有房屋,所以丙有權要求取得 完整的物權。在處理“一物二賣”的案件時,不能僅僅從《合同法》的角度來思考,還應當從《物權法》的角度來思考,一定要綜合地理解和適用《合同法》與《物權法》的規定。第三,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需要強調的是,此處所說的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不包括非法佔有的情況;而且這種佔有還必須是糾紛發生之前的佔有。也就是說,此處所說的買受人的佔有應當是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據 的佔有,如果是搶佔、強佔合同標的物等非法佔有的情況下,就不能請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5.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分別與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兩份買賣合同之後,前後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佔有標的物時,如果其中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而另一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的,則已經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履行在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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