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房屋租金?

根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如受疫情影響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減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並未影響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房屋,僅基於疫情期間客流減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營業收益受到影響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如對承租人營收產生重大減損的,可依據公平原則酌情調整租金。

舉給例子,甲公司為一家網吧運營企業,在疫情期間被政府行政部門採取了強制封門措施,導致商業用房無法正常使用,也就是說承租人沒有基於業主房屋的使用權產生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房租,該類企業的經營行為一般會導致公眾聚集,比如電影院、演出場地等。

還有的企業雖然不是網吧、電影院之類的,但是政府行政部門一直沒有批准其復工復產,這樣對於承租人來說,也是無法正常使用,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房租;對於能夠正常使用,且沒有受到疫情影響的承租人需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正常支付租金,比如說超市,菜市場之類的。

如果承租人受疫情影響,客流減少,營收產生重大減損,這個時候不可以要求免租,但可以根據情勢變更以及公平原則請求法院酌情調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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