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解決?法律問答來了!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地採取關閉公共娛樂場所、交通管制的措施,甚至封城、封村以防止疫情的進一步擴散。而這些防控措施難免會影響到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導致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發生糾紛,現在本文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疫情防控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解決?法律問答來了!


  01

  因疫情防控影響,出租人或承租人

  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答:應以維護合同關係穩定、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為原則,對受疫情防控影響但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發生前已經符合合同解除條件的,應予支持。

  02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於居住,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答:應鼓勵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公平原則視具體情況,由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

  03

  承租人承租房屋(攤位)用於經營,因疫情防控導致經營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疫情防控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解決?法律問答來了!


  答:對政府明令暫停營業的行業、企業,承租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對政府未明令暫停營業的行業、企業,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承租人能證明其經營因疫情防控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要求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延長租期,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

  04

  房屋轉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對次承租人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後,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據公平原則,通過減免租金、延長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擔。其中,對以轉租為經營業務的承租人,其與出租人之間損失分擔,還應結合雙方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約定合理確定。

  05

  疫情發生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

  答: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時對疫情防控情形已經明知或應知,合同訂立後再以受疫情防控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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